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公路調查組副調查官(車輛專長)
公告日 | 114/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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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3/12 ~ 114/04/1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職稱 | 公路調查組副調查官(車輛專長) |
職系 | 無 |
職等 | 聘用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23100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 |
工作內容 | 1.執行公路事故調查作業並撰寫調查報告。 2.蒐集國內外公路事故調查、車輛技術與程序。 3.擔任公路事故調查案之調查助理。 4.辦理其他公務文書業務。 |
資格條件 | 1.具以下學經歷之一: (1) 國內外大學畢業,具車輛設計與製造(含電動車輛、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車用電池等)、車輛檢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輛維修等相關專長經歷之一,且具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2)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2.國內外車輛、機械等相關系所畢業者為佳。 3.具英語口語溝通、電腦操作及中、英文寫作能力者為佳。可提供英文多益測驗或其他英文檢定測驗成績如托福、雅思、全民英檢者列為加分項目。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不含第9款)不得任用之情事。 5.具工作熱忱及社會使命感之特質。 6.如有下列證明文件者尤佳: (1) 經相關交通類別考試、國家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獲有證書者。 (2) 具與上述相關工作所具備之專業證照、專業訓練證書/證明者。 7.通過筆試、口試後,需經體格檢查符合標準者,始予錄用。 |
聯絡方式 | 1.檢附履歷表(附貼最近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經歷證明等資料影本,於本(114)年4月11日前寄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人事室廖主任收,聯絡電話(02)8912-7388轉9,另信封請註明「應徵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路調查組副調查官(車輛專長)」字樣(以郵戳及郵件日期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2.初審合格者,必要時,得擇優通知面試及測驗。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來電詢問。檢送之應徵資料亦不退件,僅作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3.本次徵才得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依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聘用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5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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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1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2 ~ 114/04/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職稱
公路調查組副調查官(車輛專長)
職系
無
職等
聘用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執行公路事故調查作業並撰寫調查報告。 2.蒐集國內外公路事故調查、車輛技術與程序。 3.擔任公路事故調查案之調查助理。 4.辦理其他公務文書業務。
資格條件
1.具以下學經歷之一: (1) 國內外大學畢業,具車輛設計與製造(含電動車輛、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車用電池等)、車輛檢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輛維修等相關專長經歷之一,且具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2)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2.國內外車輛、機械等相關系所畢業者為佳。 3.具英語口語溝通、電腦操作及中、英文寫作能力者為佳。可提供英文多益測驗或其他英文檢定測驗成績如托福、雅思、全民英檢者列為加分項目。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不含第9款)不得任用之情事。 5.具工作熱忱及社會使命感之特質。 6.如有下列證明文件者尤佳: (1) 經相關交通類別考試、國家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獲有證書者。 (2) 具與上述相關工作所具備之專業證照、專業訓練證書/證明者。 7.通過筆試、口試後,需經體格檢查符合標準者,始予錄用。
聯絡方式
1.檢附履歷表(附貼最近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經歷證明等資料影本,於本(114)年4月11日前寄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人事室廖主任收,聯絡電話(02)8912-7388轉9,另信封請註明「應徵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路調查組副調查官(車輛專長)」字樣(以郵戳及郵件日期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2.初審合格者,必要時,得擇優通知面試及測驗。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來電詢問。檢送之應徵資料亦不退件,僅作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3.本次徵才得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依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聘用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5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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