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3/13
刊登起迄日 114/03/13 ~ 114/03/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外交部秘書處(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工作內容 (一)本部消防與防護團業務、災害防治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二)本部各電話、傳真機之管理維護;公務話機通信費單據核銷及管理。 (三)本部停車場(含貴陽街停車位)管理維護及扣收停車費。 (四)台北101大樓觀景台參觀票卷管理及採購。 (五)協辦本部市話系統汰換採購案。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月薪:新臺幣37,000元 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預計至114年10月底)
資格條件 (一) 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 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三) 優先考量進用身心障礙者。 (四) 文稿撰寫能力優,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及具採購證照者尤佳。 (五)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六)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3月21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秘書處 (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秘書處約僱職務代理人」。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秘書處陳小姐(電話:02-23482178)。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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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1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3 ~ 114/03/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本部消防與防護團業務、災害防治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二)本部各電話、傳真機之管理維護;公務話機通信費單據核銷及管理。 (三)本部停車場(含貴陽街停車位)管理維護及扣收停車費。 (四)台北101大樓觀景台參觀票卷管理及採購。 (五)協辦本部市話系統汰換採購案。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月薪:新臺幣37,000元 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預計至114年10月底)

資格條件

(一) 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 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三) 優先考量進用身心障礙者。 (四) 文稿撰寫能力優,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及具採購證照者尤佳。 (五)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六)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3月21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秘書處 (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秘書處約僱職務代理人」。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秘書處陳小姐(電話:02-2348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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