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工程員
公告日 | 114/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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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3/13 ~ 114/03/2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
職稱 | 工程員 |
職系 | 土木工程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6職等或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樹林區樹新路40之7號5樓 。 |
工作內容 | 辦理專案工程及臨時交辦事務。 |
資格條件 | (一)經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無限制轉調情事)。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規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不得任用、陞任之情事者。 (三)工作積極認真、品德操守良好、學習能力強。 (四)學歷:國內外公(私)立專科(含)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相關系所畢業。 |
聯絡方式 | 一、請於114年3月23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3年考績通 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6871266#6502 麥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工程員
114/02/06~11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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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1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3 ~ 114/03/2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職稱
工程員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6職等或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辦理專案工程及臨時交辦事務。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無限制轉調情事)。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規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不得任用、陞任之情事者。 (三)工作積極認真、品德操守良好、學習能力強。 (四)學歷:國內外公(私)立專科(含)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相關系所畢業。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3月23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3年考績通 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6871266#6502 麥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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