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專任諮商輔導師(職務代理人)-學務處學生諮商中心
公告日 | 114/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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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3/13 ~ 114/03/3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 |
職稱 | 專任諮商輔導師(職務代理人)-學務處學生諮商中心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 |
工作內容 | 學校心理健康三級預防工作之推廣、個別諮商、危機個案處理,其他諮商業務相關之行政工作及專案計畫。 |
資格條件 | 1.具有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諮商、輔導、心理、社工系畢業,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2.領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照。 |
聯絡方式 | 應檢附之文件 1.履歷表(含自傳、諮商工作服務經歷、年資) 2.相關學經歷證件影本(含大專校院服務證明資料) 3.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照影本。 備註:個人所寄資料恕不退還。若有重要資料,請寄影本。 工作時間: 依本校人事單位規定,預計於114年4月到職。 (本職缺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試用期三個月,代理期間預定為到職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報名時間與方式: 即日起至 114年3月30日(日)截止,以郵戳為憑,不接受網路寄件。意者請檢附相關文件寄至「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諮商中心」收,請註名應徵職務代理人。 甄選方式: 先行書面資格審查,適合者擇優電話通知面試;本職缺正取1名,並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有效。 面試時間:預計114年4月10日上午。 待遇與福利: 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表」規定碩士學歷40,200元起薪,另加專業證照津貼6000元。 聯絡電話:02-86741111分機66243陳心理師。 其它: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3/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3 ~ 114/03/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專任諮商輔導師(職務代理人)-學務處學生諮商中心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學校心理健康三級預防工作之推廣、個別諮商、危機個案處理,其他諮商業務相關之行政工作及專案計畫。
資格條件
1.具有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諮商、輔導、心理、社工系畢業,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2.領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照。
聯絡方式
應檢附之文件 1.履歷表(含自傳、諮商工作服務經歷、年資) 2.相關學經歷證件影本(含大專校院服務證明資料) 3.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照影本。 備註:個人所寄資料恕不退還。若有重要資料,請寄影本。 工作時間: 依本校人事單位規定,預計於114年4月到職。 (本職缺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試用期三個月,代理期間預定為到職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報名時間與方式: 即日起至 114年3月30日(日)截止,以郵戳為憑,不接受網路寄件。意者請檢附相關文件寄至「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諮商中心」收,請註名應徵職務代理人。 甄選方式: 先行書面資格審查,適合者擇優電話通知面試;本職缺正取1名,並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有效。 面試時間:預計114年4月10日上午。 待遇與福利: 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表」規定碩士學歷40,200元起薪,另加專業證照津貼6000元。 聯絡電話:02-86741111分機66243陳心理師。 其它: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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