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主計室-行政助理(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3/15
刊登起迄日 114/03/14 ~ 114/03/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主計室-行政助理(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工作內容 辦理主計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大學(含)以上商學相關科系畢業(會計相關科系尤佳)。 2.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Word、Excel等)及網路系統操作。 3.具會計業務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校務基金會計實務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薪資待遇: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學士級第一年標準(每月新臺幣35,200元)。另依規定辦理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事宜。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意者檢附下列資料: (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需附外交單位驗證之影本及公證之中譯本)。 (2)個人履歷表(附照片並含基本資料、經歷、家屬及自傳),履歷表上請務必註明白天聯絡電話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信箱。 (3)其他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二、以上資料請於114年3月21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國立臺北大學主計室郭小姐收」,聯絡電話02-86741111轉66067(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職務代理人」,履歷表上請務必註明白天聯絡電話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信箱號碼)。 三、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者將不通知及退件,敬請見諒,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本次甄選正取1名,另得視結果增列備取2名,備取候補期間為2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依序遞補。 四、本職缺係尚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之職務代理人(試用期3個月),其僱用期限為正式人員報到日之前1日止。如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約,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五、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 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 人員之必要。(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 間。(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其餘規定依本校聘僱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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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1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4 ~ 114/03/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主計室-行政助理(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辦理主計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大學(含)以上商學相關科系畢業(會計相關科系尤佳)。 2.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Word、Excel等)及網路系統操作。 3.具會計業務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校務基金會計實務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薪資待遇: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學士級第一年標準(每月新臺幣35,200元)。另依規定辦理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事宜。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意者檢附下列資料: (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需附外交單位驗證之影本及公證之中譯本)。 (2)個人履歷表(附照片並含基本資料、經歷、家屬及自傳),履歷表上請務必註明白天聯絡電話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信箱。 (3)其他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二、以上資料請於114年3月21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國立臺北大學主計室郭小姐收」,聯絡電話02-86741111轉66067(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職務代理人」,履歷表上請務必註明白天聯絡電話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信箱號碼)。 三、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者將不通知及退件,敬請見諒,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本次甄選正取1名,另得視結果增列備取2名,備取候補期間為2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依序遞補。 四、本職缺係尚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之職務代理人(試用期3個月),其僱用期限為正式人員報到日之前1日止。如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約,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五、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 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 人員之必要。(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 間。(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其餘規定依本校聘僱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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