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科員

公告日 114/03/16
刊登起迄日 114/03/15 ~ 114/03/3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
職稱 科員
職系 法制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經濟部經濟法制司)
工作內容 (一)辦理經濟法規法制、訴願及法制行政等相關業務。 (二)法律案件(問題)之研究。 (三)出列席主管業務有關會議。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含)以上之考試及格,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二)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 (三)具有訴願或法制業務工作經驗,並具基礎英文聽說讀寫能力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等各款情事之一,且於報名截止當日無限制轉調情形(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一)報名⽅式:請於報名期限前,⾄⾏政院⼈事⾏政總處「事求⼈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線上報名、履歷建置及資料上傳(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部向⾏政院⼈事⾏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部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請至「MYDATA系統」\「求職」\「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 4、可上傳語文檢定及專業證照等相關證明(並建議於簡要自述中摘要說明),但請「勿」上傳履歷表、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派令、獎懲、考績及銓審等相關資料。 5、本部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不符合報名資格。 (二)甄選/評比⽅式: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試,必要時得辦理筆試或測驗;資績、⾯試、筆試或測驗之配分,由用人單位視業務需求⾃⾏設定。 (三)候補人員候補期間5個⽉。 (四)聯絡人:詹先生(02-23212200分機8563)。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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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1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5 ~ 114/03/3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

職稱

科員

職系

法制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經濟法規法制、訴願及法制行政等相關業務。 (二)法律案件(問題)之研究。 (三)出列席主管業務有關會議。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含)以上之考試及格,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二)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 (三)具有訴願或法制業務工作經驗,並具基礎英文聽說讀寫能力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等各款情事之一,且於報名截止當日無限制轉調情形(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一)報名⽅式:請於報名期限前,⾄⾏政院⼈事⾏政總處「事求⼈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線上報名、履歷建置及資料上傳(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部向⾏政院⼈事⾏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部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請至「MYDATA系統」\「求職」\「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 4、可上傳語文檢定及專業證照等相關證明(並建議於簡要自述中摘要說明),但請「勿」上傳履歷表、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派令、獎懲、考績及銓審等相關資料。 5、本部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不符合報名資格。 (二)甄選/評比⽅式: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試,必要時得辦理筆試或測驗;資績、⾯試、筆試或測驗之配分,由用人單位視業務需求⾃⾏設定。 (三)候補人員候補期間5個⽉。 (四)聯絡人:詹先生(02-23212200分機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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