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專員
公告日 | 114/03/18 |
---|---|
刊登起迄日 | 114/03/17 ~ 114/03/2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大學 |
職稱 | 專員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本校理學院海洋研究所(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 |
工作內容 | 一、各項議事相關業務(會議籌辦、紀錄及進度追蹤)。 二、綜理海洋所行政業務,協助研究船、貴儀中心行政業務。 三、公文之處理、撰稿、核稿。 四、人事管理及對內外聯絡等事務。 五、辦理教學單位評鑑、高教深耕計畫、國科會計畫,以及國際化相關業務等。 六、處理臨時突發事件及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需具備大學(含)以上畢業學歷,並具公務人員薦任第7職等(合格實授)以上之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無調任限制者;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須具備專長: (一)具撰擬文稿及電腦文書操作技能。 (二)熟諳大學法規政策、議事規則,良好協調溝通與規劃能力。 (三)符合業務需求之英語溝通能力,具英檢證明者尤佳。 (四)能配合工作需求及業務調整,具大學行政工作經驗佳。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於114年3月26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 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校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另請上傳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職務派令及現職銓敘審定函、語言檢定證明及近5年考績、獎懲資料等相關文件檔案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資料不全者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本校甄選程序:由人事室收件、初審基本任用資格後,送交用人單位就職缺專業需求在合於初審之全部或再篩選部分人員通知辦理面試(或加業務測驗),辦畢送回提職員甄審會審議,再送校長核圈。(甄選進度及結果請參閱本校人事室徵才公告之甄選進度。) ※曾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重新審查資格俸級,而非依交通行政機關銓審有案之官職等級直接核敘。 ※參加甄選之非現職人員,需俟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確定錄取。但自舉行高普考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期間,不得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3/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7 ~ 114/03/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職稱
專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各項議事相關業務(會議籌辦、紀錄及進度追蹤)。 二、綜理海洋所行政業務,協助研究船、貴儀中心行政業務。 三、公文之處理、撰稿、核稿。 四、人事管理及對內外聯絡等事務。 五、辦理教學單位評鑑、高教深耕計畫、國科會計畫,以及國際化相關業務等。 六、處理臨時突發事件及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需具備大學(含)以上畢業學歷,並具公務人員薦任第7職等(合格實授)以上之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無調任限制者;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須具備專長: (一)具撰擬文稿及電腦文書操作技能。 (二)熟諳大學法規政策、議事規則,良好協調溝通與規劃能力。 (三)符合業務需求之英語溝通能力,具英檢證明者尤佳。 (四)能配合工作需求及業務調整,具大學行政工作經驗佳。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4年3月26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 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校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另請上傳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職務派令及現職銓敘審定函、語言檢定證明及近5年考績、獎懲資料等相關文件檔案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資料不全者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本校甄選程序:由人事室收件、初審基本任用資格後,送交用人單位就職缺專業需求在合於初審之全部或再篩選部分人員通知辦理面試(或加業務測驗),辦畢送回提職員甄審會審議,再送校長核圈。(甄選進度及結果請參閱本校人事室徵才公告之甄選進度。) ※曾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重新審查資格俸級,而非依交通行政機關銓審有案之官職等級直接核敘。 ※參加甄選之非現職人員,需俟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確定錄取。但自舉行高普考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期間,不得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