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技佐

公告日 114/03/18
刊登起迄日 114/03/17 ~ 114/03/3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技佐
職系 衛生技術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地點 臺南市新營區東興路163號
工作內容 一、藥政業務(含違規案件查處)。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四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三、認真負責、具團隊精神、主動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者,具藥政實務經驗者佳。
聯絡方式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 王小姐 聯絡電話:06-6357716分機31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一、檢具資料:採線上方式,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確定應徵職缺並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完整履歷資料(自傳請勿空白),點「我的應徵」,上傳附件(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最近一次派令影本、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英語檢定證書及資格佐證相關文件(無則免附)等)。 二、意者請於114年3月31日前,完成前述線上傳送資料,逾期恕不受理。 三、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1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錄取人員將公告於臺南市政府人事處(徵才專區/錄取公告)網頁。 四、未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進行報名、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將擇優通知甄試,含筆試〔60%,藥政法規(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藥師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其規定)、稽查實務〕及面試(40%),資格不符、資料不齊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函復。 五、為落實低碳城巿之願景,請應徵者多利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方式前往參加現場筆試及面試。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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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7 ~ 114/03/3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技佐

職系

衛生技術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內容

一、藥政業務(含違規案件查處)。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四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三、認真負責、具團隊精神、主動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者,具藥政實務經驗者佳。

聯絡方式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 王小姐 聯絡電話:06-6357716分機31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一、檢具資料:採線上方式,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確定應徵職缺並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完整履歷資料(自傳請勿空白),點「我的應徵」,上傳附件(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最近一次派令影本、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英語檢定證書及資格佐證相關文件(無則免附)等)。 二、意者請於114年3月31日前,完成前述線上傳送資料,逾期恕不受理。 三、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1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錄取人員將公告於臺南市政府人事處(徵才專區/錄取公告)網頁。 四、未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進行報名、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將擇優通知甄試,含筆試〔60%,藥政法規(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藥師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其規定)、稽查實務〕及面試(40%),資格不符、資料不齊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函復。 五、為落實低碳城巿之願景,請應徵者多利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方式前往參加現場筆試及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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