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
約僱職務代理人
| 公告日 | 114/03/18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3/17 ~ 114/03/24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 |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280薪點(折合新臺幣37,800元)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臨近臺北捷運大直站,多條公車路線可抵達,交通便利(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397巷19弄1號)。 |
| 工作內容 | (一)財產物品管理及相關事項 (二)零用金保管及核發登記。 (三)各項學生教育補助金發放、活動費(課後&社團)及餐費等退費。 (四)校園停車位管理(含車道遙控器設定)。 (五)冷氣設定及管理事項。 (六)支援學務處活動、會議紀錄、校外教學協助驗車等。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熟悉電腦操作、具文書處理能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第 1 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不曾有下列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情事之一: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 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 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 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五)依實際到職日起至原幹事過調至本校前1日止。(預計至114年5月12日)。 (六)以約僱五等280薪點約僱,依折合率計算,每月薪資新臺幣37,8006元,另須負擔勞保、健保及勞退自付部分,實際支領薪水以臺北市政府核定為準。 |
| 聯絡方式 | 有關本職缺工作內容問題,請洽本校總務主任,電話:25335672分機230;其餘問題請洽人事主任,分機250。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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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7 ~ 114/03/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280薪點(折合新臺幣37,80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財產物品管理及相關事項 (二)零用金保管及核發登記。 (三)各項學生教育補助金發放、活動費(課後&社團)及餐費等退費。 (四)校園停車位管理(含車道遙控器設定)。 (五)冷氣設定及管理事項。 (六)支援學務處活動、會議紀錄、校外教學協助驗車等。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熟悉電腦操作、具文書處理能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第 1 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不曾有下列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情事之一: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 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 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 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五)依實際到職日起至原幹事過調至本校前1日止。(預計至114年5月12日)。 (六)以約僱五等280薪點約僱,依折合率計算,每月薪資新臺幣37,8006元,另須負擔勞保、健保及勞退自付部分,實際支領薪水以臺北市政府核定為準。
聯絡方式
有關本職缺工作內容問題,請洽本校總務主任,電話:25335672分機230;其餘問題請洽人事主任,分機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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