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補充心理約用人員
公告日 | 114/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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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3/17 ~ 114/04/0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
職稱 | 補充心理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新竹市 |
工作地點 | (一)地址:新竹市北區延平路一段108號。 (二)福利待遇:經本次甄選錄取通知報到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 1.薪資待遇(新臺幣計,下略): (1)具心理師執業工作經驗滿 1 年以上者:(每月)起薪薪資50,760元(薪點360/48,600 元+風險加給2,160元)。 (2)心理師執業工作經驗未滿 1 年者:(每月)起薪薪資48,600元(薪點344/46,440元+ 風險加給2,160元)。 (3)碩士資格進用者(無執照):(每月)起薪薪資44,280元 (薪點312/42,120元+風險加給2,160元)。 (4)學士資格進用者(無執照):(每月)起薪薪資42,120元 (薪點296/39,960元+風險加給2,160元)。 2.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及發給日期,依法務部檢送行政院訂定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3.勞資雙方權益義務,於勞動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悉依勞動關係之法令辦理。 |
工作內容 | (一)提供個別輔導諮商、團體處遇或宣導,個案管理矯正機關之「全體收容人」(包含一般性或經篩選為保護性、治療性處遇或其他經指定之收容人;例如,身障、高齡、毒品、酒駕、毒駕、詐欺、自殺傾向、家暴、性侵等)。 (二)直接服務工作-提供處遇部分:心理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如下: 1.心理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 (1)評估/衡鑑:運用會談、行為觀察、或專業工具等策略獲取個案資料,並整合廣泛訊息,以協助發展成能幫助個案解決問題之諮商/治療建議,評估必要時以測驗或心理衡鑑進行,協助訂定個別化處遇計畫。 (2)輔導/諮商/治療:藉由專業互動之工作關係,運用心理學方法提供支持及提升對自我瞭解,改善個案心理相關問題,包括以個別或團體形式,進行危機介入、行為修正、情緒管理、人際關係或生活技巧訓練等服務。 (3)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等知能。 (4)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5)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2.間接服務工作-處遇行政部分:心理及社工人員之間接服務工作包括制定安排處遇、出席機關評核會議、檢核專輔處遇品質,說明如下: (1)制定安排處遇:綜整個案犯罪類型所適用相關法規、個案需求、就醫狀況、刑期與其他須完成之監內作業等情形,主要依個案需求安排及調整,並規劃處遇場地、師資資源、心理與社會工作處遇之形式及期程,以協調各項資源完成處遇。例如:目前正接受性侵犯處遇之個案發生自殺危機,機關須綜整個案狀況、自殺風險、性侵犯處遇問卷、會談及就診紀錄,並蒐集舍房主管及教化人員所提供之資訊,考量如何於不影響性侵犯處遇相關法規要求下,適當提供自殺危機之介入。 (2)檢核專輔處遇品質: A.各項處遇資料之正確性,處遇內容、目標與師資及個案搭配之適切性,評估結果將影響師資及處遇之調整,如針對性侵犯之個案需檢核處遇情形,包含依法規需 1 年進行至少1 次評估,若該名個案於期滿前之再犯風險未降低,須彙整各項報告及鑑定等相關資料,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B.個案進入處遇階段後,機關需檢核各項處遇是否依相關法規辦理、有無落實個案紀錄、師資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處遇目標,進行方式透過處遇前後與師資討論個案情形、審查師資所提供之書面報告、實際參與團體活動、蒐集個案與個案相關之管教人員所提供之回饋,並綜整個案整體狀況,以評估個案處遇情形及處遇品質。 C.出席機關評核會議:心理及社工人員應密切與相關教輔人員合作,參與相關會議,心理工作主要以個人內在層面協助情緒、認知及行為,社工工作主要以外在層面協助與家庭、社區社會資源連結,從各面向使個案提升機關適應及再犯預防,包括出席研議收容人處遇之機關內部會議(例如:教輔小組、自殺防治、特殊個案會議或與教輔人員討論等),提供個案之評估意見及處遇建議。 D.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本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二)至少須具備國內外大學院校心理相關科系學士學歷(應徵心理人員者,如具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者,需檢附執業登記資歷)。 (三)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尤佳。 (四)具心理師證書、有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本案承辦人:湯先生 (二)聯絡電話:03-5258749 (三)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本監約用人員職缺擇優心理人員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為6個月,自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公布翌日起算。 (五)報名簡歷表、簡章請至本監網頁(http:/www. scp.moj.gov.tw/)自行下載,或檢附回郵信封寄本監教化科索取報名表件。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補充心理約用人員
114/01/15~114/02/03
|
公告日期
114/03/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7 ~ 114/04/0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職稱
補充心理約用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新竹市
工作內容
(一)提供個別輔導諮商、團體處遇或宣導,個案管理矯正機關之「全體收容人」(包含一般性或經篩選為保護性、治療性處遇或其他經指定之收容人;例如,身障、高齡、毒品、酒駕、毒駕、詐欺、自殺傾向、家暴、性侵等)。 (二)直接服務工作-提供處遇部分:心理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如下: 1.心理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 (1)評估/衡鑑:運用會談、行為觀察、或專業工具等策略獲取個案資料,並整合廣泛訊息,以協助發展成能幫助個案解決問題之諮商/治療建議,評估必要時以測驗或心理衡鑑進行,協助訂定個別化處遇計畫。 (2)輔導/諮商/治療:藉由專業互動之工作關係,運用心理學方法提供支持及提升對自我瞭解,改善個案心理相關問題,包括以個別或團體形式,進行危機介入、行為修正、情緒管理、人際關係或生活技巧訓練等服務。 (3)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等知能。 (4)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5)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2.間接服務工作-處遇行政部分:心理及社工人員之間接服務工作包括制定安排處遇、出席機關評核會議、檢核專輔處遇品質,說明如下: (1)制定安排處遇:綜整個案犯罪類型所適用相關法規、個案需求、就醫狀況、刑期與其他須完成之監內作業等情形,主要依個案需求安排及調整,並規劃處遇場地、師資資源、心理與社會工作處遇之形式及期程,以協調各項資源完成處遇。例如:目前正接受性侵犯處遇之個案發生自殺危機,機關須綜整個案狀況、自殺風險、性侵犯處遇問卷、會談及就診紀錄,並蒐集舍房主管及教化人員所提供之資訊,考量如何於不影響性侵犯處遇相關法規要求下,適當提供自殺危機之介入。 (2)檢核專輔處遇品質: A.各項處遇資料之正確性,處遇內容、目標與師資及個案搭配之適切性,評估結果將影響師資及處遇之調整,如針對性侵犯之個案需檢核處遇情形,包含依法規需 1 年進行至少1 次評估,若該名個案於期滿前之再犯風險未降低,須彙整各項報告及鑑定等相關資料,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B.個案進入處遇階段後,機關需檢核各項處遇是否依相關法規辦理、有無落實個案紀錄、師資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處遇目標,進行方式透過處遇前後與師資討論個案情形、審查師資所提供之書面報告、實際參與團體活動、蒐集個案與個案相關之管教人員所提供之回饋,並綜整個案整體狀況,以評估個案處遇情形及處遇品質。 C.出席機關評核會議:心理及社工人員應密切與相關教輔人員合作,參與相關會議,心理工作主要以個人內在層面協助情緒、認知及行為,社工工作主要以外在層面協助與家庭、社區社會資源連結,從各面向使個案提升機關適應及再犯預防,包括出席研議收容人處遇之機關內部會議(例如:教輔小組、自殺防治、特殊個案會議或與教輔人員討論等),提供個案之評估意見及處遇建議。 D.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本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二)至少須具備國內外大學院校心理相關科系學士學歷(應徵心理人員者,如具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者,需檢附執業登記資歷)。 (三)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尤佳。 (四)具心理師證書、有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尤佳。
聯絡方式
(一)本案承辦人:湯先生 (二)聯絡電話:03-5258749 (三)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本監約用人員職缺擇優心理人員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為6個月,自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公布翌日起算。 (五)報名簡歷表、簡章請至本監網頁(http:/www. scp.moj.gov.tw/)自行下載,或檢附回郵信封寄本監教化科索取報名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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