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技佐

公告日 114/03/20
刊登起迄日 114/03/20 ~ 114/04/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職稱 技佐
職系 獸醫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本處(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及所屬單位。
工作內容 辦理動物防疫、保護、稽查、收容、藥品管理等相關業務。
資格條件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獸醫職系相關類科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執業證書者,並於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關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無考試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一)檢具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如附件)。【亦可至銓敘部網站 > 服務園地 > 常用表格下載 > 任用 > 公務人員履歷表(111年修正) 下載】。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專技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獸醫師證書影本。(請正反雙面皆影印) 5、獸醫師執業執照影本。(需載明執業時間) 6、實際從事相關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證明、執業經歷及實績等相關證明文件。 7、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最近 3 年(以本公告日期開始當日起算往前推 3 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 8、報名方式: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請將報名文件以影本 A4 依序裝訂,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技佐職務(A620070)】及上班時間、下班後聯絡電話號碼,於114年3月13日(星期三)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將有關資料郵寄至本處人事單位辦理報名。 二、其他事項: 1、本處就報名人員所附資料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本處將擇期行面試;必要時舉行筆試或測驗,時間另行通知。 2、本職缺評分項目為 4 項(1. 資績項目(35%):包含執業服務經歷及具有實績等。2. 才識項目(30%):包含志趣、見解及學識等。3. 言辭項目(20%):包含表達能力、反應能力及語言組織等。4. 儀表項目(15%):包含禮貌、態度及舉止等。) 3、不合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資料概不退還,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俾利郵寄。 4、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5、本次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 2 人,候補期間為 5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處得予從缺。 6、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 02-87897158 轉 7145 林先生。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技佐
114/02/20~1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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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2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20 ~ 114/04/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職稱

技佐

職系

獸醫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辦理動物防疫、保護、稽查、收容、藥品管理等相關業務。

資格條件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獸醫職系相關類科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執業證書者,並於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關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無考試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一)檢具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如附件)。【亦可至銓敘部網站 > 服務園地 > 常用表格下載 > 任用 > 公務人員履歷表(111年修正) 下載】。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專技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獸醫師證書影本。(請正反雙面皆影印) 5、獸醫師執業執照影本。(需載明執業時間) 6、實際從事相關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證明、執業經歷及實績等相關證明文件。 7、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最近 3 年(以本公告日期開始當日起算往前推 3 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 8、報名方式: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請將報名文件以影本 A4 依序裝訂,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技佐職務(A620070)】及上班時間、下班後聯絡電話號碼,於114年3月13日(星期三)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將有關資料郵寄至本處人事單位辦理報名。 二、其他事項: 1、本處就報名人員所附資料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本處將擇期行面試;必要時舉行筆試或測驗,時間另行通知。 2、本職缺評分項目為 4 項(1. 資績項目(35%):包含執業服務經歷及具有實績等。2. 才識項目(30%):包含志趣、見解及學識等。3. 言辭項目(20%):包含表達能力、反應能力及語言組織等。4. 儀表項目(15%):包含禮貌、態度及舉止等。) 3、不合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資料概不退還,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俾利郵寄。 4、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5、本次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 2 人,候補期間為 5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處得予從缺。 6、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 02-87897158 轉 7145 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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