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技士

公告日 113/11/18
刊登起迄日 113/11/15 ~ 113/11/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職稱 技士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工作內容 一、辦金質獎相關法規制度訂定、執行、修正及釋疑。 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三、辦理金質獎及品管班等相關業務。 四、協調跨部會相關事宜。 五、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考試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且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土木工程或建築工程相關科系畢業。 三、具有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且具備工程實務、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相關業務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3年11月25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7897562林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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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8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15 ~ 113/11/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職稱

技士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辦金質獎相關法規制度訂定、執行、修正及釋疑。 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三、辦理金質獎及品管班等相關業務。 四、協調跨部會相關事宜。 五、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考試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且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土木工程或建築工程相關科系畢業。 三、具有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且具備工程實務、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相關業務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3年11月25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7897562林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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