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
專任運動教練

公告日 114/03/24
刊登起迄日 114/03/24 ~ 114/04/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體育大學
職稱 專任運動教練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國立體育大學,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0號。
工作內容 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除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外,其職責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單項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及協助各輔導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運動會、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研習…等)。 (六)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九)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擬定年度訓練計畫及撰寫訓練日記。 (十一)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二)教練停聘、解聘、不續聘事項依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十三)教練之年度考核及績效評量,依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四章及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設置暨審議辦法規定辦理。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所有資格: 1.凡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桌球中級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或已通過資格審定但未及於報名前取得中級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2.具中華民國桌球協會A級教練證照。 3.曾擔任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以上賽會之選手或教練。 4.曾當選中華桌球國手(具有國手當選證書)。 (二)凡若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不得任用或聘用者,不得報名。
聯絡方式 (一)運動種類:桌球。 (二)請應考人於報名前詳讀簡章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初審合格者本校擇優通知複審面試,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 (三)應徵詳情請洽本校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李小姐,電話:03-3283201分機2204。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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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3/2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24 ~ 114/04/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體育大學

職稱

專任運動教練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除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外,其職責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單項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及協助各輔導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運動會、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研習…等)。 (六)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九)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擬定年度訓練計畫及撰寫訓練日記。 (十一)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二)教練停聘、解聘、不續聘事項依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十三)教練之年度考核及績效評量,依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四章及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設置暨審議辦法規定辦理。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所有資格: 1.凡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桌球中級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或已通過資格審定但未及於報名前取得中級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2.具中華民國桌球協會A級教練證照。 3.曾擔任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以上賽會之選手或教練。 4.曾當選中華桌球國手(具有國手當選證書)。 (二)凡若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不得任用或聘用者,不得報名。

聯絡方式

(一)運動種類:桌球。 (二)請應考人於報名前詳讀簡章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初審合格者本校擇優通知複審面試,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 (三)應徵詳情請洽本校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李小姐,電話:03-3283201分機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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