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三等專員
| 公告日 | 114/03/25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3/24 ~ 114/04/06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 職稱 | 三等專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無資位或無資位 |
| 縣市 | 臺北市, 臺東縣 |
| 工作地點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際事務處 112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
| 工作內容 | (一)國際姐妹校關係維護及聯繫 (二)國際姊妹校合作關係締結 (三)本校選送赴國外交換學生業務 (四)本校招收國際交換學生業務 (五)教育部「學海系列獎學金計畫」業務執行 (六)國際處之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申請、執行、經費核銷及成果報告 (七)訪問學生/訪問學者聯繫與轉介窗口 (八)其他國際交流專案規劃執行、國際姐妹校夏令營活動諮詢及聯繫等 (九)國際事務處內部控制整合窗口 |
| 資格條件 | (一)學歷:教育部核可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專長: 1. 精通中、英文聽說讀寫能力;具第二外語能力者佳。 2. 熟悉MS Office文書軟體。 3. 有公家機關服務經驗、國際交流活動或相關事務經驗者佳。 4. 主動積極、個性穩定,配合度高,具溝通協調能力,可獨立規劃與執行專案業務。 |
| 聯絡方式 | 一、公告起迄日:自114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6日。 二、聘用期間:自114年4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終依本校年度考核作業辦理續聘。 三、待遇:月薪為新臺幣39,026元,享勞健保。 四、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五、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七、應徵方式:請備妥下列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子檔,檔名為「應徵 國際事務處 – 三等專員」,Email至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社會新鮮人免附) 八、如有任何問題請洽:陳小姐,電話:2896-1000轉分機2603。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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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2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24 ~ 114/04/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職稱
三等專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資位或無資位
縣市
臺北市, 臺東縣
工作內容
(一)國際姐妹校關係維護及聯繫 (二)國際姊妹校合作關係締結 (三)本校選送赴國外交換學生業務 (四)本校招收國際交換學生業務 (五)教育部「學海系列獎學金計畫」業務執行 (六)國際處之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申請、執行、經費核銷及成果報告 (七)訪問學生/訪問學者聯繫與轉介窗口 (八)其他國際交流專案規劃執行、國際姐妹校夏令營活動諮詢及聯繫等 (九)國際事務處內部控制整合窗口
資格條件
(一)學歷:教育部核可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專長: 1. 精通中、英文聽說讀寫能力;具第二外語能力者佳。 2. 熟悉MS Office文書軟體。 3. 有公家機關服務經驗、國際交流活動或相關事務經驗者佳。 4. 主動積極、個性穩定,配合度高,具溝通協調能力,可獨立規劃與執行專案業務。
聯絡方式
一、公告起迄日:自114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6日。 二、聘用期間:自114年4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終依本校年度考核作業辦理續聘。 三、待遇:月薪為新臺幣39,026元,享勞健保。 四、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五、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七、應徵方式:請備妥下列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子檔,檔名為「應徵 國際事務處 – 三等專員」,Email至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社會新鮮人免附) 八、如有任何問題請洽:陳小姐,電話:2896-1000轉分機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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