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專任助理專長品牌行銷(創新創業處)

公告日 114/03/25
刊登起迄日 114/03/25 ~ 114/04/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職稱 專任助理專長品牌行銷(創新創業處)
職系
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本校第一校區(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如獲錄取應於學校指定之上班地點刷上下班卡,基於業務需要或職務調整得指派於各校區間輪調。
工作內容 (一) 執行教育部技職永續破風者計畫。 (二) 協助管理計畫,並負責專案之規劃與執行。 (三) 企劃與辦理各式行銷推廣活動。 (四) 計畫書、成果報告書撰寫及簡報製作。 (五)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大學學歷以上學歷(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二) 需具行銷企劃及相關活動等專任職務工作經驗。 (三) 具專案管理、溝通協調與獨立作業能力,個性開朗、認真負責。 (四) 品牌行銷、公共關係、廣告傳播、顧客經營等相關系所畢業者尤佳。 (五) 具大專校院工作或專案計畫執行之行政業務經驗尤佳。 (六) 諳電腦作業系統Office(word、excel、PowerPoint)等文書及簡報製作能力。 (七)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八) 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在臺設籍滿10年以上之規定。 (九)僱用期限:自到職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含試用期2個月,若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視計畫核定情形及工作表現簽請續聘,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十)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惟視需要配合假日出勤、加班及國內出差)。 (十一)待遇:依本校「專案工作人員管理要點」薪資支給標準敘薪,專任助理比照「約用組員」或「約用專員」敘薪標準,月支數額為新臺幣4萬650元至4萬3,620元整,依資歷而定。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至網址(https://reurl.cc/YE5m2l)或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下載並填寫「本校專案工作人員應徵報名表」,於114年4月7日(星期一)前將報名表電子檔,併同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傳送至蘇小姐信箱([email protected])或郵寄至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創新創業發展處(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以郵戳為憑,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逾期及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 資格符合本校需求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視實際需要,擇優備取人員1-2名,自甄選錄取公告起三個內有效。 (三) 聯絡電話:創新創業發展處,蘇小姐07-6011000轉38001。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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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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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25 ~ 114/04/07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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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助理專長品牌行銷(創新創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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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行教育部技職永續破風者計畫。 (二) 協助管理計畫,並負責專案之規劃與執行。 (三) 企劃與辦理各式行銷推廣活動。 (四) 計畫書、成果報告書撰寫及簡報製作。 (五)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大學學歷以上學歷(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二) 需具行銷企劃及相關活動等專任職務工作經驗。 (三) 具專案管理、溝通協調與獨立作業能力,個性開朗、認真負責。 (四) 品牌行銷、公共關係、廣告傳播、顧客經營等相關系所畢業者尤佳。 (五) 具大專校院工作或專案計畫執行之行政業務經驗尤佳。 (六) 諳電腦作業系統Office(word、excel、PowerPoint)等文書及簡報製作能力。 (七)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八) 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在臺設籍滿10年以上之規定。 (九)僱用期限:自到職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含試用期2個月,若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視計畫核定情形及工作表現簽請續聘,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十)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惟視需要配合假日出勤、加班及國內出差)。 (十一)待遇:依本校「專案工作人員管理要點」薪資支給標準敘薪,專任助理比照「約用組員」或「約用專員」敘薪標準,月支數額為新臺幣4萬650元至4萬3,620元整,依資歷而定。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至網址(https://reurl.cc/YE5m2l)或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下載並填寫「本校專案工作人員應徵報名表」,於114年4月7日(星期一)前將報名表電子檔,併同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傳送至蘇小姐信箱([email protected])或郵寄至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創新創業發展處(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以郵戳為憑,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逾期及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 資格符合本校需求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視實際需要,擇優備取人員1-2名,自甄選錄取公告起三個內有效。 (三) 聯絡電話:創新創業發展處,蘇小姐07-6011000轉3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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