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臨時人員

公告日 114/03/26
刊登起迄日 114/03/26 ~ 114/04/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職稱 臨時人員
職系
職等 每人每月薪資35,150元。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地點 本署(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及轄區內各社會勞動執行機構、社會勞動執行地點。
工作內容 一、觀護佐理員應善盡職守,於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督導下依法務部訂頒「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開發、接洽、協調、聯繫,以及安排機關(構)說明會。 (二)協助建置社會勞動人卷宗資料及登錄電腦資料。 (三)協助辦理社會勞動說明會或個別說明,向社會勞動人說明其權利義務,並瞭解社會勞動人之專長、身心現況及執行相關事項等。 (四)依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需求,協助安排適宜之社會勞動人至指定機關(構)報到。 (五)協助追蹤社會勞動機構及社會勞動人執行情況,到場訪視並填載紀錄。 (六)遇有社會勞動人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或其他突發事故時,應詳實填載紀錄,並陳報觀護人為後續處理。 (七)社會勞動人依規定履行完成或未履行完成,應檢視執行社會勞動累計時數或蒐集相關文件,核對登錄電腦資料,提供觀護人查核,依其執行情形簽報檢察官核准結案。 (八)其他執行社會勞動之相關事項。 二、其他觀護業務輔佐事項。
資格條件 一、專科(含)或同等學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三、具實務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7、28 條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者。 五、品操良好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具基本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七、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夜間或假日輪班。 八、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九、具備汽車及機車駕照。
聯絡方式 03-8226153 轉 126王小姐或182謝小姐。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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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2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26 ~ 114/04/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職稱

臨時人員

職系

職等

每人每月薪資35,150元。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內容

一、觀護佐理員應善盡職守,於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督導下依法務部訂頒「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開發、接洽、協調、聯繫,以及安排機關(構)說明會。 (二)協助建置社會勞動人卷宗資料及登錄電腦資料。 (三)協助辦理社會勞動說明會或個別說明,向社會勞動人說明其權利義務,並瞭解社會勞動人之專長、身心現況及執行相關事項等。 (四)依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需求,協助安排適宜之社會勞動人至指定機關(構)報到。 (五)協助追蹤社會勞動機構及社會勞動人執行情況,到場訪視並填載紀錄。 (六)遇有社會勞動人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或其他突發事故時,應詳實填載紀錄,並陳報觀護人為後續處理。 (七)社會勞動人依規定履行完成或未履行完成,應檢視執行社會勞動累計時數或蒐集相關文件,核對登錄電腦資料,提供觀護人查核,依其執行情形簽報檢察官核准結案。 (八)其他執行社會勞動之相關事項。 二、其他觀護業務輔佐事項。

資格條件

一、專科(含)或同等學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三、具實務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7、28 條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者。 五、品操良好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具基本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七、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夜間或假日輪班。 八、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九、具備汽車及機車駕照。

聯絡方式

03-8226153 轉 126王小姐或182謝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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