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股長

公告日 114/03/26
刊登起迄日 114/03/26 ~ 114/04/0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職稱 股長
職系 地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
工作內容 (一) 地籍科股長(A600030 ): 1、 督導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糾紛調處等業務。 2、 參加會議及文稿初核等業務。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測量科股長(A610030): 1、 督導本市重大土地測量及地籍圖繪製業務工作計畫、全市加密控制測 量、圖根測量、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業務。 2、 督導所屬機關測量業務。 3、 研擬測量相關業務報告及參加會議、文稿初核等業務。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地用科股長(A640030): 1、 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編定、國土計畫等業務。 2、 參加會議及文稿審核。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地籍科股長(A600030): 1、 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地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2、 曾任職於地政機關10年以上並擔任登記課課長職務6年以上經驗者。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者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二) 測量科股長(A610030): 1、 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測量製圖或地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2、 曾任職於地政機關10年以上並擔任測量主管職務6年以上經驗者。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者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 地用科股長(A640030): 1、 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地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2、 曾任職於地政機關10年以上並擔任地用業務主管職務5年以上經驗者。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者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聯絡方式 聯絡人:高小姐 連絡電話:(07)3368333轉2551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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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2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26 ~ 114/04/0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職稱

股長

職系

地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 地籍科股長(A600030 ): 1、 督導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糾紛調處等業務。 2、 參加會議及文稿初核等業務。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測量科股長(A610030): 1、 督導本市重大土地測量及地籍圖繪製業務工作計畫、全市加密控制測 量、圖根測量、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業務。 2、 督導所屬機關測量業務。 3、 研擬測量相關業務報告及參加會議、文稿初核等業務。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地用科股長(A640030): 1、 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編定、國土計畫等業務。 2、 參加會議及文稿審核。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地籍科股長(A600030): 1、 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地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2、 曾任職於地政機關10年以上並擔任登記課課長職務6年以上經驗者。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者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二) 測量科股長(A610030): 1、 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測量製圖或地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2、 曾任職於地政機關10年以上並擔任測量主管職務6年以上經驗者。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者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 地用科股長(A640030): 1、 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地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2、 曾任職於地政機關10年以上並擔任地用業務主管職務5年以上經驗者。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者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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