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約聘副研究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3/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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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15 ~ 113/11/2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 |
職稱 | 約聘副研究員(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8樓(醫事司) |
工作內容 | 1.生產事故救濟及醫療爭議處理相關業務。 2.醫療衛生財團法人管理相關業務。 3.醫糾陳情相關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下列學經歷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以醫學、醫事、公共衛生或醫務管理等相關學系所畢業尤佳)。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以醫學、醫事、公共衛生或醫務管理等相關學系所畢業尤佳),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二、具醫療衛生相關工作經驗、政府採購法或計畫規劃專長及執行能力者尤佳。 三、具備溝通協調能力、認真負責,能配合業務需要加班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優先考量。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意者請於113年11月22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進行「履歷填寫」(須填寫自傳)並確認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履歷調閱授權同意。另請以PDF檔將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外學歷應附駐外館處驗證並提供驗(公)證之中譯本)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上傳至該系統。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作業或經本部通知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而未依限提供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 三、本部得視應徵人員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未符合資格或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聘(僱)用期限:請依聘(僱)計畫書(表)之聘(僱)用期限填列。 五、月支報酬:328薪點 (新臺幣44,280元)。 六、本次公開甄選視需要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至多以職缺數2倍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 七、本職缺洽詢電話:應徵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823童小姐;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376郭小姐。 八、備註:本職缺係本部人員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如提前銷假或回職復薪時,受聘者應無條件接受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行政救濟。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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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8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15 ~ 113/11/2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
職稱
約聘副研究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生產事故救濟及醫療爭議處理相關業務。 2.醫療衛生財團法人管理相關業務。 3.醫糾陳情相關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下列學經歷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以醫學、醫事、公共衛生或醫務管理等相關學系所畢業尤佳)。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以醫學、醫事、公共衛生或醫務管理等相關學系所畢業尤佳),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二、具醫療衛生相關工作經驗、政府採購法或計畫規劃專長及執行能力者尤佳。 三、具備溝通協調能力、認真負責,能配合業務需要加班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優先考量。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意者請於113年11月22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進行「履歷填寫」(須填寫自傳)並確認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履歷調閱授權同意。另請以PDF檔將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外學歷應附駐外館處驗證並提供驗(公)證之中譯本)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上傳至該系統。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作業或經本部通知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而未依限提供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 三、本部得視應徵人員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未符合資格或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聘(僱)用期限:請依聘(僱)計畫書(表)之聘(僱)用期限填列。 五、月支報酬:328薪點 (新臺幣44,280元)。 六、本次公開甄選視需要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至多以職缺數2倍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 七、本職缺洽詢電話:應徵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823童小姐;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376郭小姐。 八、備註:本職缺係本部人員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如提前銷假或回職復薪時,受聘者應無條件接受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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