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約用人員

公告日 113/11/18
刊登起迄日 113/11/15 ~ 113/11/2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職等 無資位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一)工作地址:法務部第二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二)待遇: 1.薪資:採月薪制,每月月薪新臺幣44,280元。 (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七等一階、薪點328點,內含勞工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2.年終獎金依契約規定(依當年度在職時間比例計算)。 3.勞資雙方權益義務,於勞動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悉依勞動關係之法令辦理。
工作內容 協助辦理本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行政業務,主要包括: 1.襄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與保護服務業務之法規、督導、研究、規劃、發展或其他事項。 2.協助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經費管控、專案撥補、考核報表彙整及相關法律問題分析等業務。 3.協助辦理各地方檢察署推動修復式司法案件之經費撥付、執行成效、資料彙整等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或研究所畢業,法律、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犯罪防治、公共行政等相關科系優先。 2.具溝通協調、文書處理(word、excel等)、資料統計、公文寫作能力。 3.熟悉資料彙整、具服務熱忱,如有被害人保護服務、社會福利、方案規劃與執行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壹、應徵文件 一、必備文件: (一)應徵文件統一格式:請到此下方附件區下載,若連結失效,請洽承辦人(本啟事最後)索取。 (二)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1.如係外國學歷,宜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未經此驗證者,本部得視需求,參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查證。若查證完成前甄選程序已結束,由應徵者自行承受風險。 2.如係中國大陸地區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中華民國教育部採認。 (三)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僅供查驗身分用): 1.我國國民:請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非本國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證正反面影本。 二、補充文件:除上述項目外,應徵者得提供以下資料: (一)文書處理或外語能力相關證照。 (二)其他可說明勝任本職位之相關佐證資料。 三、應徵文件格式,請見應徵文件統一格式之說明。 四、送件方式: (一)相關投件資料請於113年11月29日(郵戳為憑)前寄至本部保護司(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5樓),逾期不予受理。 (二)郵件標題請註明為「應徵法務部保護司『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約用人員」。 貳、面試 一、文件齊備且學經歷符合需求者,本部將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未獲安排面試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二、參加面試者請準備5分鐘以內自我介紹,說明求職動機、能力概述、與本職缺相關之學習或工作經驗,以及對工作之期許。 參、錄取 一、錄取人員,由本部通知簽約、報到。 二、本部行政人員職缺擇優正取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四、排除人選: (一)應徵者若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所列情事(機關首長或機關內各級主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予進用。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11.13.局力字第09800302731號函,本次約用人員甄選不進用中國大陸、港、澳地區人民。 (三)應徵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不予錄取。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簽約者,得隨時終止契約。已領取報酬者並應全額返還,並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肆、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僱用時,由本部按規定訂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契約僱用,有違反契約之情形者,即予終止契約。 二、錄取人員僱用時,先予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前考核其工作表現,認為不適任者,即終止契約;試用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本部得隨時停止試用,並提前終止契約。 三、本次甄選僅繳驗證明文件影本,錄取人員報到時需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如有偽造或變造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四、本甄選日期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重大事故,經臺北市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則另行擇期舉行,並於本部官網發布公告,不逐一個別通知,請隨時注意以維權益。 五、本啟事有未盡事宜及其他情事(含日期、地點變更)悉依本部公告及解釋為準。 伍、聯絡方式 對本次甄選如有問題,請洽:(02)2191-0189分機7350、7352。 (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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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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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15 ~ 113/11/29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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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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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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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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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辦理本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行政業務,主要包括: 1.襄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與保護服務業務之法規、督導、研究、規劃、發展或其他事項。 2.協助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經費管控、專案撥補、考核報表彙整及相關法律問題分析等業務。 3.協助辦理各地方檢察署推動修復式司法案件之經費撥付、執行成效、資料彙整等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或研究所畢業,法律、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犯罪防治、公共行政等相關科系優先。 2.具溝通協調、文書處理(word、excel等)、資料統計、公文寫作能力。 3.熟悉資料彙整、具服務熱忱,如有被害人保護服務、社會福利、方案規劃與執行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壹、應徵文件 一、必備文件: (一)應徵文件統一格式:請到此下方附件區下載,若連結失效,請洽承辦人(本啟事最後)索取。 (二)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1.如係外國學歷,宜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未經此驗證者,本部得視需求,參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查證。若查證完成前甄選程序已結束,由應徵者自行承受風險。 2.如係中國大陸地區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中華民國教育部採認。 (三)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僅供查驗身分用): 1.我國國民:請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非本國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證正反面影本。 二、補充文件:除上述項目外,應徵者得提供以下資料: (一)文書處理或外語能力相關證照。 (二)其他可說明勝任本職位之相關佐證資料。 三、應徵文件格式,請見應徵文件統一格式之說明。 四、送件方式: (一)相關投件資料請於113年11月29日(郵戳為憑)前寄至本部保護司(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5樓),逾期不予受理。 (二)郵件標題請註明為「應徵法務部保護司『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約用人員」。 貳、面試 一、文件齊備且學經歷符合需求者,本部將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未獲安排面試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二、參加面試者請準備5分鐘以內自我介紹,說明求職動機、能力概述、與本職缺相關之學習或工作經驗,以及對工作之期許。 參、錄取 一、錄取人員,由本部通知簽約、報到。 二、本部行政人員職缺擇優正取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四、排除人選: (一)應徵者若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所列情事(機關首長或機關內各級主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予進用。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11.13.局力字第09800302731號函,本次約用人員甄選不進用中國大陸、港、澳地區人民。 (三)應徵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不予錄取。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簽約者,得隨時終止契約。已領取報酬者並應全額返還,並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肆、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僱用時,由本部按規定訂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契約僱用,有違反契約之情形者,即予終止契約。 二、錄取人員僱用時,先予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前考核其工作表現,認為不適任者,即終止契約;試用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本部得隨時停止試用,並提前終止契約。 三、本次甄選僅繳驗證明文件影本,錄取人員報到時需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如有偽造或變造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四、本甄選日期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重大事故,經臺北市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則另行擇期舉行,並於本部官網發布公告,不逐一個別通知,請隨時注意以維權益。 五、本啟事有未盡事宜及其他情事(含日期、地點變更)悉依本部公告及解釋為準。 伍、聯絡方式 對本次甄選如有問題,請洽:(02)2191-0189分機7350、7352。 (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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