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計畫助理
| 公告日 | 114/03/27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3/27 ~ 114/04/05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 職稱 | 計畫助理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無資位至無資位或無資位至無資位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際事務處) |
| 工作內容 | 工作內容: 1.辦理雙語計畫、短期來臺實習專案。 2.辦理來訪教師、交換教師業務。 3.辦理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等業務。 4.辦理各項行政文書作業及資料調查蒐集與數據分析等工作。 6.其他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資格: 1.大學(含)以上,科系不限。 2.具全民英檢中級或相當程度英語或其他外語之聽說讀寫能力尤佳。 3.具備英文書信撰寫能力。 4.能運用網路蒐集資料並整理分析,熟稔office文書處理並具細心、統整規劃、服務精神等特質者尤佳。 5.具大學校院行政或國際交流相關業務經驗尤佳。 6.能配合出差。 |
| 聯絡方式 | 【其他事宜】 1.起聘日期:114年4月中旬 2.工作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3.工作待遇:碩士級新臺幣41,500元、學士級新臺幣36,300元。 4.年終獎金:1.5個月 意者請檢具個人學歷、經歷、語言能力證明、自傳(附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於114年4月5日前以e-mail至本案聯絡人陳明潔小姐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2)7749-1266。 備註: 1. 「簡歷表」之撰寫表格參照「約用人員簡歷表」格式,請至下述網址下載:https://hrs.ntnu.edu.tw/GoWeb2/include/index.php?Page=A-4-3 2.先行書面審查,合者擇優進行面談與筆試。未獲遴用者,恕不個別通知及退件。 3.本案得增列備取人員3名,候補期間6個月,俾利後續遞補作業。 4.另依本校108年1月30日師大人字第1081001592號函示,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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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2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27 ~ 114/04/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職稱
計畫助理
職系
無
職等
無資位至無資位或無資位至無資位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 1.辦理雙語計畫、短期來臺實習專案。 2.辦理來訪教師、交換教師業務。 3.辦理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等業務。 4.辦理各項行政文書作業及資料調查蒐集與數據分析等工作。 6.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資格: 1.大學(含)以上,科系不限。 2.具全民英檢中級或相當程度英語或其他外語之聽說讀寫能力尤佳。 3.具備英文書信撰寫能力。 4.能運用網路蒐集資料並整理分析,熟稔office文書處理並具細心、統整規劃、服務精神等特質者尤佳。 5.具大學校院行政或國際交流相關業務經驗尤佳。 6.能配合出差。
聯絡方式
【其他事宜】 1.起聘日期:114年4月中旬 2.工作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3.工作待遇:碩士級新臺幣41,500元、學士級新臺幣36,300元。 4.年終獎金:1.5個月 意者請檢具個人學歷、經歷、語言能力證明、自傳(附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於114年4月5日前以e-mail至本案聯絡人陳明潔小姐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2)7749-1266。 備註: 1. 「簡歷表」之撰寫表格參照「約用人員簡歷表」格式,請至下述網址下載:https://hrs.ntnu.edu.tw/GoWeb2/include/index.php?Page=A-4-3 2.先行書面審查,合者擇優進行面談與筆試。未獲遴用者,恕不個別通知及退件。 3.本案得增列備取人員3名,候補期間6個月,俾利後續遞補作業。 4.另依本校108年1月30日師大人字第1081001592號函示,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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