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技士

公告日 114/03/28
刊登起迄日 114/03/27 ~ 114/04/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職稱 技士
職系 機械工程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4號
工作內容 1.辦理機械工程、機動車及航太工程國家標準之制定、修訂、廢止、確認、解釋及有關事項。 2.辦理機動車及航太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遴聘相關作業。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國外學歷應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2.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任用資格。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不得任用、迴避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或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通過英語(或日語)檢定且持有證明者,以及具機械或機電領域專長者尤佳。
聯絡方式 1.請於114年4月1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自傳)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上傳(無免附): (1)現職派令及銓敘函影本。 (2)職業證照影本。 (3)語言能力檢測證明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筆試(測驗),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本次將依投件情形,視需要延長公告期間。聯絡電話:02-23431920 洽胡小姐。 3.本局得視甄選情形增列2名候補人員,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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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2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27 ~ 114/04/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職稱

技士

職系

機械工程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辦理機械工程、機動車及航太工程國家標準之制定、修訂、廢止、確認、解釋及有關事項。 2.辦理機動車及航太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遴聘相關作業。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國外學歷應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2.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職系任用資格。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不得任用、迴避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或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通過英語(或日語)檢定且持有證明者,以及具機械或機電領域專長者尤佳。

聯絡方式

1.請於114年4月1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自傳)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上傳(無免附): (1)現職派令及銓敘函影本。 (2)職業證照影本。 (3)語言能力檢測證明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筆試(測驗),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本次將依投件情形,視需要延長公告期間。聯絡電話:02-23431920 洽胡小姐。 3.本局得視甄選情形增列2名候補人員,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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