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駕駛
公告日 | 114/03/28 |
---|---|
刊登起迄日 | 114/03/27 ~ 114/04/0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
職稱 | 駕駛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經濟部觀塘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工業五路3號2樓,未來視需求調整至觀塘工業專用港港區)。 |
工作內容 | (一) 公務車輛駕駛。 (二) 車輛保養及維護事項(含車輛保險管理)。 (三) 協助環境整理工作。 (四) 負責本分局觀塘港管理小組文件遞送工作。 (五) 一般事務文書、公文收發、檔案管理作業。 (六) 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 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 (三) 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四) 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 曾任公務人員經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務係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僱用,以本薪第一薪級230薪點起薪(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臺幣135元,約折合新臺幣3萬1,050元,如遇通案調整薪點折合率,逕以最新規定計之)。 二、報名方式: (一) 一律以掛號郵寄通訊報名,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恕不受理報名,報名資料亦不退還。(請寄至115603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1樓))人事室陳小姐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缺額單位及職稱,另請將甄選報名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 報名應繳交表件(如附件): 1.甄選報名表。 2.自傳。 3.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4.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5.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6.相關工作或證照證明。 (三) 注意事項:錄取後應送查驗資料 1.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員履歷表。 2.畢業證書正本、身分證、最近2寸半身相片。 3.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1份。 4.以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甄選方式: (一) 經審查符合報名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未依通知時間報到參加面試甄選者,視同放棄。 (二) 最低錄取標準分數為80分,面試分數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或備取。 (三) 正取1名,備取2名。 四、錄取人員(含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正取人員: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書所載日期內,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如有不可歸責於被通知報到者之情事,致無法於前述期間報到且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事先同意遲延報到者,不在此限。錄取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 備取人員:本甄選備取人員資格自甄試結果公告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本機關視需求依公告備取順序通知遞補,備取人員收到遞補通知後,應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未經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 六、聯絡資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人事室陳小姐(02-26550200轉8027) 或經濟部觀塘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陳小姐(03-4834237轉6493)。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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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2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27 ~ 114/04/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職稱
駕駛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 公務車輛駕駛。 (二) 車輛保養及維護事項(含車輛保險管理)。 (三) 協助環境整理工作。 (四) 負責本分局觀塘港管理小組文件遞送工作。 (五) 一般事務文書、公文收發、檔案管理作業。 (六)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 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 (三) 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四) 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 曾任公務人員經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本職務係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僱用,以本薪第一薪級230薪點起薪(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臺幣135元,約折合新臺幣3萬1,050元,如遇通案調整薪點折合率,逕以最新規定計之)。 二、報名方式: (一) 一律以掛號郵寄通訊報名,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恕不受理報名,報名資料亦不退還。(請寄至115603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1樓))人事室陳小姐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缺額單位及職稱,另請將甄選報名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 報名應繳交表件(如附件): 1.甄選報名表。 2.自傳。 3.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4.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5.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6.相關工作或證照證明。 (三) 注意事項:錄取後應送查驗資料 1.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員履歷表。 2.畢業證書正本、身分證、最近2寸半身相片。 3.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1份。 4.以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甄選方式: (一) 經審查符合報名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未依通知時間報到參加面試甄選者,視同放棄。 (二) 最低錄取標準分數為80分,面試分數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或備取。 (三) 正取1名,備取2名。 四、錄取人員(含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正取人員: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書所載日期內,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如有不可歸責於被通知報到者之情事,致無法於前述期間報到且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事先同意遲延報到者,不在此限。錄取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 備取人員:本甄選備取人員資格自甄試結果公告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本機關視需求依公告備取順序通知遞補,備取人員收到遞補通知後,應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未經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 六、聯絡資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人事室陳小姐(02-26550200轉8027) 或經濟部觀塘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陳小姐(03-4834237轉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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