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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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3/28 ~ 114/04/0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移民署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6樓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管制相關業務,包含檢視、清理函詢及核對、歸檔等作業。 二、其他交辦案件(支援停留科辦理大陸地區專業及商務活動申請案件審查及相關業務及執行其他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二、有公務機關業務經驗或熟諳電腦操作並具相關證照者尤佳。 三、不得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不得應徵本職務。 |
聯絡方式 | 一、一律採用通信報名,相關報名表請至本署網站首頁(https://www.immigration.gov.tw)徵才專區,本署入出國事務組管制科佐理員(職務代理人)外補作業內下載,填妥後逕將Excel電子檔於114年4月8日前傳送至[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另檢具紙本資料於114年4月8日前掛號郵寄至「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管制科李小姐」收(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6樓),並請於信封上加註應徵之單位職稱「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管制科佐理員-職務代理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亦不退件。 二、檢附資料: (一)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二)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附照片並簽名)。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須完成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四)請檢附語言檢定證書、接受電腦訓練證照、汽(機)車駕照或公務機關業務經驗等資料影本(無則免附)。 (五)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單位職缺及日、夜間聯絡電話。 三、擇優依錄取名額3至5倍人數,以電話通知面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敬請見諒。 四、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51李小姐。 五、本次甄審除正取者外,另得視結果擇優1至2名額外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以本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六、僱用期間:本職缺係留職停薪職缺之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1月8日止或僱用原因消失之前1日止,屆時應無條件解僱。 七、本職缺為待遇28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臺幣37,800元/月。 八、錄取人員進用後,應同意接受本署為應業務需要,所為工作地點、內容之調派相關措施,無意願者請勿報名。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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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2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28 ~ 114/04/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辦理管制相關業務,包含檢視、清理函詢及核對、歸檔等作業。 二、其他交辦案件(支援停留科辦理大陸地區專業及商務活動申請案件審查及相關業務及執行其他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二、有公務機關業務經驗或熟諳電腦操作並具相關證照者尤佳。 三、不得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不得應徵本職務。
聯絡方式
一、一律採用通信報名,相關報名表請至本署網站首頁(https://www.immigration.gov.tw)徵才專區,本署入出國事務組管制科佐理員(職務代理人)外補作業內下載,填妥後逕將Excel電子檔於114年4月8日前傳送至[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另檢具紙本資料於114年4月8日前掛號郵寄至「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管制科李小姐」收(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6樓),並請於信封上加註應徵之單位職稱「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管制科佐理員-職務代理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亦不退件。 二、檢附資料: (一)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二)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附照片並簽名)。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須完成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四)請檢附語言檢定證書、接受電腦訓練證照、汽(機)車駕照或公務機關業務經驗等資料影本(無則免附)。 (五)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單位職缺及日、夜間聯絡電話。 三、擇優依錄取名額3至5倍人數,以電話通知面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敬請見諒。 四、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51李小姐。 五、本次甄審除正取者外,另得視結果擇優1至2名額外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以本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六、僱用期間:本職缺係留職停薪職缺之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1月8日止或僱用原因消失之前1日止,屆時應無條件解僱。 七、本職缺為待遇28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臺幣37,800元/月。 八、錄取人員進用後,應同意接受本署為應業務需要,所為工作地點、內容之調派相關措施,無意願者請勿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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