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科員

公告日 114/03/29
刊登起迄日 114/03/28 ~ 114/04/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
職稱 科員
職系 消防與災害防救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或警正4階至警正3階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7樓
工作內容 一、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制度之規劃、法令修正及釋示。 二、 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及個別認可相關管理事宜。 三、 新製容器銷售申報作業受理、彙整、查核事宜。 四、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及安全管理相關法令之訂修釋示及違規裁處事宜 。 五、 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之維運管理。 六、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 土地使用分區及變更編定業務 。 七、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有警察官或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任用資格者(警察官任用資格者,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或消佐班訓練合格)。 二、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並具警察官合格實授警正4階或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三、具採購人員資格且曾辦理採購業務並具工程管理、防救災業務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5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至多候補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電話:(02)8196-6511。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科員
114/03/13~1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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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2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28 ~ 114/04/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

職稱

科員

職系

消防與災害防救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或警正4階至警正3階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制度之規劃、法令修正及釋示。 二、 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及個別認可相關管理事宜。 三、 新製容器銷售申報作業受理、彙整、查核事宜。 四、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及安全管理相關法令之訂修釋示及違規裁處事宜 。 五、 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之維運管理。 六、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 土地使用分區及變更編定業務 。 七、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有警察官或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任用資格者(警察官任用資格者,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或消佐班訓練合格)。 二、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並具警察官合格實授警正4階或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三、具採購人員資格且曾辦理採購業務並具工程管理、防救災業務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5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至多候補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電話:(02)8196-6511。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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