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約僱科員

公告日 114/03/31
刊登起迄日 114/03/31 ~ 114/04/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職稱 約僱科員
職系
職等 280薪點(約新臺幣37,80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綜合行銷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中央區)
工作內容 1、辦理數位新媒體宣傳事宜。 2、主辦本府LINE官方帳號開通、議題規劃及訊息發送。 3、本府文化局及社會局(含性平窗口)市政行銷業務窗口。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聯絡方式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書面與線上方式雙軌擇一,說明如下:(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2042陳小姐) 一、應檢具表件: (1)履歷表(含自傳及日、夜間聯絡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須載明工作起迄時間)證明文件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語文檢定等,無則免附)。 二、書面應徵:務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綜合行銷科約僱科員職務」,於114年4月7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3樓觀光傳播局人事室收,報名資料恕不退件,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三、線上應徵: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請將應檢具表件(1)至(5)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備註: 一、本職缺正取1名,得增列候補1名至2名;若甄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二、代理本局新聞傳播職系科員列入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新聞(選試英文)科錄取人員分配職缺,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新聞(選試英文)科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如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3/3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31 ~ 114/04/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職稱

約僱科員

職系

職等

280薪點(約新臺幣37,80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辦理數位新媒體宣傳事宜。 2、主辦本府LINE官方帳號開通、議題規劃及訊息發送。 3、本府文化局及社會局(含性平窗口)市政行銷業務窗口。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聯絡方式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書面與線上方式雙軌擇一,說明如下:(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2042陳小姐) 一、應檢具表件: (1)履歷表(含自傳及日、夜間聯絡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須載明工作起迄時間)證明文件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語文檢定等,無則免附)。 二、書面應徵:務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綜合行銷科約僱科員職務」,於114年4月7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3樓觀光傳播局人事室收,報名資料恕不退件,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三、線上應徵: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請將應檢具表件(1)至(5)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備註: 一、本職缺正取1名,得增列候補1名至2名;若甄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二、代理本局新聞傳播職系科員列入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新聞(選試英文)科錄取人員分配職缺,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新聞(選試英文)科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如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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