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行政組員
公告日 | 114/04/01 |
---|---|
刊登起迄日 | 114/04/01 ~ 114/04/09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職稱 | 行政組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中市 |
工作地點 |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輔導科) |
工作內容 | 一、配合辦理衛生福利部訂定自殺防治法通報作業及教育部頒訂「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修訂、執行及研擬方案等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報案例及數據,探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自我傷害行為之成因,研擬校園自我傷害防治工作之參考。 三、針對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縣市,加強重點督導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按季檢討,進行管控與追蹤。 四、定期追蹤通報狀況,請本署所屬學校或各地方政府,啟動相關輔導及安心服務。 五、補助辦理友善校園及校園心理健康輔導方案,落實生命教育、自我傷害初級預防,強化區域資源連結。 六、辦理教育部社會情緒學習(SEL)相關業務。 七、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二、 無下列情事者: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 大陸來臺人士未在臺設有戶籍滿10年。 三、 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及學安組組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
聯絡方式 | 一、 報名方式: (一) 請於114年4月9 日前,填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約用人員應徵履歷表-行政組員(一) 02」(格式請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頁/最新消息下載列印,網址: https://www.k12ea.gov.tw/)後簽名,電子檔先傳送至([email protected]),報名資料應至遲於報名截止當日寄送本案聯絡人收執(以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約用人員應徵履歷表-行政組員(一) 02」及白天聯絡電話。未依規定報名者(包括報名逾期、未郵寄、報名資料不齊全、應徵履歷表未簽名等情形),恕不受理。 (二) 應送報名資料(所有資料證件請以A4格式印製,並依序裝訂):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約用人員應徵履歷表(雙面列印並簽名)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4. 考試、專業證照或語文能力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 視應徵人員之資格條件、學經歷專長,依業務需求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亦不退件。 三、 為維護甄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違者一律不予錄取。 四、 工作期間:自114年4月30日起(試用期間為3個月)。 五、 薪資:288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8,880元)起。 六、 本次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4-3706-1326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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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0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01 ~ 114/04/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職稱
行政組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配合辦理衛生福利部訂定自殺防治法通報作業及教育部頒訂「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修訂、執行及研擬方案等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報案例及數據,探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自我傷害行為之成因,研擬校園自我傷害防治工作之參考。 三、針對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縣市,加強重點督導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按季檢討,進行管控與追蹤。 四、定期追蹤通報狀況,請本署所屬學校或各地方政府,啟動相關輔導及安心服務。 五、補助辦理友善校園及校園心理健康輔導方案,落實生命教育、自我傷害初級預防,強化區域資源連結。 六、辦理教育部社會情緒學習(SEL)相關業務。 七、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二、 無下列情事者: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 大陸來臺人士未在臺設有戶籍滿10年。 三、 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及學安組組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方式: (一) 請於114年4月9 日前,填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約用人員應徵履歷表-行政組員(一) 02」(格式請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頁/最新消息下載列印,網址: https://www.k12ea.gov.tw/)後簽名,電子檔先傳送至([email protected]),報名資料應至遲於報名截止當日寄送本案聯絡人收執(以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約用人員應徵履歷表-行政組員(一) 02」及白天聯絡電話。未依規定報名者(包括報名逾期、未郵寄、報名資料不齊全、應徵履歷表未簽名等情形),恕不受理。 (二) 應送報名資料(所有資料證件請以A4格式印製,並依序裝訂):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約用人員應徵履歷表(雙面列印並簽名)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4. 考試、專業證照或語文能力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 視應徵人員之資格條件、學經歷專長,依業務需求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亦不退件。 三、 為維護甄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違者一律不予錄取。 四、 工作期間:自114年4月30日起(試用期間為3個月)。 五、 薪資:288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8,880元)起。 六、 本次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4-3706-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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