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技術專員
| 公告日 | 114/04/01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3/31 ~ 114/04/12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
| 職稱 | 技術專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新竹市 |
| 工作地點 | 光復校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 |
| 工作內容 | (一)交大校區會館經營管理(包含會館總帳、會館財管人、逐風會館財產保管人)。 (二)會館促參案及外包案履約管理。 (三)客訴處理。 (四)工讀生管理。 (五)組內經費控管及綜合業務。 (六)每月水電瓦斯費借支及繳費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大學或研究所以上畢業,以都市計劃、財務金融或土木工程學系為佳。 (二)具備土地開發、會館管理或採購法或促參法相關證照或土木工程經驗者尤佳。 (三)具公文擬稿能力並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文書處理軟體。 (四)處理工作時應具備敏捷思考力、溝通協調、規劃分析及研究能力。 (五)具備操守良好,主動學習、認真負責等特質。 (六)消極資格條件: 1.不得與本校校長或擬進用之單位主管等具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關係。 2.無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形: (1)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2)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經機關(構)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七)不具在學身分(在職專班除外)。 |
| 聯絡方式 | (一)待遇:依本校約用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38,035元/月起薪)。 (二)應徵方式: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註明應徵職稱「經管二組技術專員」,於114年4月12日前Email至[email protected]或郵寄至「300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經營管理二組張小姐收(郵寄以郵戳為憑)。 應徵者請備妥以下資料: 1.最高學(經)歷。 2.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3.個人自傳、履歷表。 ※擇優通知面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三)如經通知面試須切結確實無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訂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事。 (四)正取1名,得備取至多2名。本次甄選結果如無適當人員,得予從缺。 (五)其他: 1.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2.試用期:先予試用3個月為原則,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依規定進用;不合格者,停止進用。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4/0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31 ~ 114/04/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職稱
技術專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新竹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交大校區會館經營管理(包含會館總帳、會館財管人、逐風會館財產保管人)。 (二)會館促參案及外包案履約管理。 (三)客訴處理。 (四)工讀生管理。 (五)組內經費控管及綜合業務。 (六)每月水電瓦斯費借支及繳費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或研究所以上畢業,以都市計劃、財務金融或土木工程學系為佳。 (二)具備土地開發、會館管理或採購法或促參法相關證照或土木工程經驗者尤佳。 (三)具公文擬稿能力並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文書處理軟體。 (四)處理工作時應具備敏捷思考力、溝通協調、規劃分析及研究能力。 (五)具備操守良好,主動學習、認真負責等特質。 (六)消極資格條件: 1.不得與本校校長或擬進用之單位主管等具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關係。 2.無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形: (1)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2)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經機關(構)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七)不具在學身分(在職專班除外)。
聯絡方式
(一)待遇:依本校約用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38,035元/月起薪)。 (二)應徵方式: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註明應徵職稱「經管二組技術專員」,於114年4月12日前Email至[email protected]或郵寄至「300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經營管理二組張小姐收(郵寄以郵戳為憑)。 應徵者請備妥以下資料: 1.最高學(經)歷。 2.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3.個人自傳、履歷表。 ※擇優通知面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三)如經通知面試須切結確實無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訂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事。 (四)正取1名,得備取至多2名。本次甄選結果如無適當人員,得予從缺。 (五)其他: 1.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2.試用期:先予試用3個月為原則,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依規定進用;不合格者,停止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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