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金華國民中學
聘用運動教練(臨時人員)
公告日 | 11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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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4/01 ~ 114/05/0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金華國民中學 |
職稱 | 聘用運動教練(臨時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二段32號 |
工作內容 | 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如下: (一)規劃推動本校單項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學校體育班、運動社團、運動代表隊、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比賽、暑假、週六及課後)運動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運動會、研習…等)。 (六)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九)協助區內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事項。 (十)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十一)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第1招:持有經教育部體育署(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核發初級(含)以上之田徑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者,並且大學體育相關系、所畢業。 第 2 招:持有經教育部體育署(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核發初級(含)以上之田徑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第 3 招:第1招及第2招所具資格或大學體育相關系、所畢業(如附件 5)並持有經中華民國田徑協會C級 (含)以上教練證者。 以上證照皆需在有效期限內。 (四)不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之情事。 |
聯絡方式 | 報名手續:詳見本校公告簡章(https://www.chwjh.tp.edu.tw/nss/p/index) 聯絡人: 人事室主任劉育嘉 連絡電話: 33931799分機701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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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0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01 ~ 114/05/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金華國民中學
職稱
聘用運動教練(臨時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如下: (一)規劃推動本校單項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學校體育班、運動社團、運動代表隊、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比賽、暑假、週六及課後)運動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運動會、研習…等)。 (六)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九)協助區內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事項。 (十)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十一)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第1招:持有經教育部體育署(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核發初級(含)以上之田徑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者,並且大學體育相關系、所畢業。 第 2 招:持有經教育部體育署(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核發初級(含)以上之田徑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第 3 招:第1招及第2招所具資格或大學體育相關系、所畢業(如附件 5)並持有經中華民國田徑協會C級 (含)以上教練證者。 以上證照皆需在有效期限內。 (四)不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之情事。
聯絡方式
報名手續:詳見本校公告簡章(https://www.chwjh.tp.edu.tw/nss/p/index) 聯絡人: 人事室主任劉育嘉 連絡電話: 33931799分機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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