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助理員
公告日 | 113/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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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18 ~ 113/11/2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
職稱 | 助理員 |
職系 | 文教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縣市 | 澎湖縣 |
工作地點 |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880011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
工作內容 | 1.辦理學生註冊、成績管理、畢業審查及畢業證書核發事宜。 2.填報技專校院、統計處之統計陳報事宜。 3.辦理外國生、陸生、僑生招生、轉學考、身心障礙甄試分發事宜。 4.學程、輔系、雙主修申請及各班學業成績前三名獎狀、獎金核發事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學歷:大學以上畢業。 2.考試:公務人員普考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以上合格實授公務人員,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4.若有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2條至第18條移送懲戒者,請於履歷表首頁右上角敘明,若註記不實而影響陞遷作業或當事人權益者,當事人自行負責,如經錄取陞任者,本校得撤銷其率取資格。 |
聯絡方式 | 1.配合行政院人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採線上方式辦理,請於113年11月28日(星期四)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另將下列各項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甄選報名表(請至本校網頁首頁/行政單位/人事室/表單下載/職員任用/,項下下載) 請如實填列,列印後親自簽名後一併掃描檢附、(2)最高學歷證件、(3)考試及格證書、(4)現職派令、(5)銓敘部審定函、(6)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影本。 3.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另面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4.聯絡電話:06-9264115轉1503陳先生。 5.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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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9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18 ~ 113/11/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職稱
助理員
職系
文教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澎湖縣
工作內容
1.辦理學生註冊、成績管理、畢業審查及畢業證書核發事宜。 2.填報技專校院、統計處之統計陳報事宜。 3.辦理外國生、陸生、僑生招生、轉學考、身心障礙甄試分發事宜。 4.學程、輔系、雙主修申請及各班學業成績前三名獎狀、獎金核發事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學歷:大學以上畢業。 2.考試:公務人員普考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以上合格實授公務人員,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4.若有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2條至第18條移送懲戒者,請於履歷表首頁右上角敘明,若註記不實而影響陞遷作業或當事人權益者,當事人自行負責,如經錄取陞任者,本校得撤銷其率取資格。
聯絡方式
1.配合行政院人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採線上方式辦理,請於113年11月28日(星期四)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另將下列各項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甄選報名表(請至本校網頁首頁/行政單位/人事室/表單下載/職員任用/,項下下載) 請如實填列,列印後親自簽名後一併掃描檢附、(2)最高學歷證件、(3)考試及格證書、(4)現職派令、(5)銓敘部審定函、(6)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影本。 3.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另面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4.聯絡電話:06-9264115轉1503陳先生。 5.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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