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聘用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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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4/02 ~ 114/04/09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外交部 |
職稱 | 聘用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外交部研究設計會(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
工作內容 | 辦理本部性平業務、無任所大使、原轉會及原民會等會議、支援邦交國青年來台圓夢案、解降密作業文書、赴任簡報資料及其他交辦事項。 月薪:約新臺幣 37,000 元。 聘用期間:本職缺為留職停薪人員之職務代理人,聘期自實際報到日至115年4月22日止。倘所代理之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自復職之日起,須無條件提前離職。 |
資格條件 | (一) 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二) 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三)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對性平業務有所瞭解者尤佳。 (四)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五)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聯絡方式 |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4月9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研究設計會」 (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研究設計會聘用職務代理人」。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研究設計會盧先生 (電話:02-2348-2202)。 (四) 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備取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稱相同、性質相近職缺,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止。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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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0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02 ~ 114/04/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聘用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辦理本部性平業務、無任所大使、原轉會及原民會等會議、支援邦交國青年來台圓夢案、解降密作業文書、赴任簡報資料及其他交辦事項。 月薪:約新臺幣 37,000 元。 聘用期間:本職缺為留職停薪人員之職務代理人,聘期自實際報到日至115年4月22日止。倘所代理之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自復職之日起,須無條件提前離職。
資格條件
(一) 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二) 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三)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對性平業務有所瞭解者尤佳。 (四)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五)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4月9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研究設計會」 (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研究設計會聘用職務代理人」。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研究設計會盧先生 (電話:02-2348-2202)。 (四) 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備取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稱相同、性質相近職缺,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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