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4/07
刊登起迄日 114/04/07 ~ 114/04/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現缺 2名(250 薪點)(臺北區監理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 248 巷 7 號】)
工作內容 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代理辦事員資格: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或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請附相關證明,如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等)。 二、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定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之情事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五、具有公路監理業務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六、甄試方式: 口試, 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聯絡方式 一、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明(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免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件請以A4格式影印排列裝訂)。 二、請於 114 年 4 月 14 日(含)前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 248 巷 7 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人事室)孫先生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臺北區監理所辦事員職代」(本甄試將於臺北區監理所舉行);本甄試收件資料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不通知甄試及退件。 三、月支報酬:新臺幣3萬3,750元(250薪點),代理期限為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日前1日止,本類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僱用期限屆滿即行解僱,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退休公務員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人員,會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之情事,請先行衡量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休審定函影本)郵遞掛號報名。 五、以總成績高低,除正取2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人員不逾4名,遇缺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若錄取人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一序列備取人員遞補;本甄試候用期限自榜示日起1年內,期滿後自動失效。本次甄試職代期限屆滿離職,且在職期間表現優良人員,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列入本所優先備取名單;僱用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備取人員)一經表示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2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六、報名所用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一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 雖經錄取,用人單位仍不予僱用,如已僱用者,予以解僱。 七、錄取人員請於通知報到日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八、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2孫先生。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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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職務代理人
114/03/04~1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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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07 ~ 114/04/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代理辦事員資格: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或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請附相關證明,如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等)。 二、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定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之情事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五、具有公路監理業務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六、甄試方式: 口試, 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聯絡方式

一、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明(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免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件請以A4格式影印排列裝訂)。 二、請於 114 年 4 月 14 日(含)前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 248 巷 7 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人事室)孫先生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臺北區監理所辦事員職代」(本甄試將於臺北區監理所舉行);本甄試收件資料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不通知甄試及退件。 三、月支報酬:新臺幣3萬3,750元(250薪點),代理期限為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日前1日止,本類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僱用期限屆滿即行解僱,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退休公務員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人員,會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之情事,請先行衡量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休審定函影本)郵遞掛號報名。 五、以總成績高低,除正取2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人員不逾4名,遇缺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若錄取人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一序列備取人員遞補;本甄試候用期限自榜示日起1年內,期滿後自動失效。本次甄試職代期限屆滿離職,且在職期間表現優良人員,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列入本所優先備取名單;僱用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備取人員)一經表示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2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六、報名所用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一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 雖經錄取,用人單位仍不予僱用,如已僱用者,予以解僱。 七、錄取人員請於通知報到日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八、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2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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