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技佐

公告日 114/04/08
刊登起迄日 114/04/07 ~ 114/04/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職稱 技佐
職系 建築工程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3段10號)
工作內容 (一)工程相關業務。 (二)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高中以上學歷畢業。 (二)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三) 現職銓敘審定委任第4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四) 具有建築工程職系法定任用資格。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 (六) 考試及格人員,於報名截止日起一個月後已無不得轉調本所任職之情事。
聯絡方式 (一)聯絡人、連絡電話: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人事室盧先生 (二)報名方式:符合上列資格條件者,請先至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確認所有資料均無缺漏且正確無誤後,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完成應徵程序,授權本所取得完整履歷資料,並將下列文件掃描上傳: 1.公務人員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請親自簽名)。 2.國民身分證正面。 3.採購訓練及格證明文件、全民英檢各等級測驗合格證書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成績證明文件(如已登錄MyData「專長技能」內則免附)。 4.於限制轉調期間內,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得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請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無則免附)。 5.以國外學歷應徵者,應上傳駐外館處驗證該學歷證件為真之證明文件。 (履歷資料如經查證有遺漏、錯誤或未完成附件上傳者均視為資格不符) (三)其他: 1.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若資格不符、缺件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 2.本案除正取名額外,本所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增列候補名額並辦理遞補事宜,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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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07 ~ 114/04/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職稱

技佐

職系

建築工程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工程相關業務。 (二)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高中以上學歷畢業。 (二)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三) 現職銓敘審定委任第4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四) 具有建築工程職系法定任用資格。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 (六) 考試及格人員,於報名截止日起一個月後已無不得轉調本所任職之情事。

聯絡方式

(一)聯絡人、連絡電話: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人事室盧先生 (二)報名方式:符合上列資格條件者,請先至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確認所有資料均無缺漏且正確無誤後,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完成應徵程序,授權本所取得完整履歷資料,並將下列文件掃描上傳: 1.公務人員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請親自簽名)。 2.國民身分證正面。 3.採購訓練及格證明文件、全民英檢各等級測驗合格證書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成績證明文件(如已登錄MyData「專長技能」內則免附)。 4.於限制轉調期間內,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得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請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無則免附)。 5.以國外學歷應徵者,應上傳駐外館處驗證該學歷證件為真之證明文件。 (履歷資料如經查證有遺漏、錯誤或未完成附件上傳者均視為資格不符) (三)其他: 1.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若資格不符、缺件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 2.本案除正取名額外,本所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增列候補名額並辦理遞補事宜,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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