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約用人員
公告日 | 114/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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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4/08 ~ 114/04/1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職稱 | 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約用人員至約用人員或約用人員至約用人員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
工作內容 | 工作內容: 1.辦理校級赴外交換生相關業務 2.辦理寒暑期短期研習營相關事宜 3.辦理學術合作交流相關業務 4.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國際事務處誠徵約用人員1名 資格: 1.碩士(含)以上,科系不限,惟具語文相關科系背景尤佳。 2.具備能力: (1)運用網路蒐集資料並整理分析,熟稔office文書處理及公文寫作能力。 (2)統整規劃、溝通協調、具有耐心及服務精神。 3.具全民英檢中高級或相當程度英語及其他外語能力。 4.具大學校院行政或國際交流相關業務經驗尤佳。 |
聯絡方式 | 【其他事宜】 1.起聘日期:114年4月 2.工作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3.工作待遇:碩士級新臺幣40,330元、學士級新臺幣35,159元。 4.年終獎金:1.5個月 意者請檢具個人學歷、經歷、語言能力證明、自傳(附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於114年4月13日前以e-mail至本案聯絡人陳明潔小姐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2)7749-1266。 備註: 1. 「簡歷表」之撰寫表格參照「約用人員簡歷表」格式,請至下述網址下載:https://hrs.ntnu.edu.tw/GoWeb2/include/index.php?Page=A-4-3 2.先行書面審查,合者擇優進行面談與筆試。未獲遴用者,恕不個別通知及退件。 3.本案得增列備取人員3名,候補期間6個月,俾利後續遞補作業。 4.另依本校108年1月30日師大人字第1081001592號函示,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約用人員
114/03/26~114/04/05
|
公告日期
114/04/0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08 ~ 114/04/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約用人員至約用人員或約用人員至約用人員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 1.辦理校級赴外交換生相關業務 2.辦理寒暑期短期研習營相關事宜 3.辦理學術合作交流相關業務 4.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國際事務處誠徵約用人員1名 資格: 1.碩士(含)以上,科系不限,惟具語文相關科系背景尤佳。 2.具備能力: (1)運用網路蒐集資料並整理分析,熟稔office文書處理及公文寫作能力。 (2)統整規劃、溝通協調、具有耐心及服務精神。 3.具全民英檢中高級或相當程度英語及其他外語能力。 4.具大學校院行政或國際交流相關業務經驗尤佳。
聯絡方式
【其他事宜】 1.起聘日期:114年4月 2.工作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3.工作待遇:碩士級新臺幣40,330元、學士級新臺幣35,159元。 4.年終獎金:1.5個月 意者請檢具個人學歷、經歷、語言能力證明、自傳(附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於114年4月13日前以e-mail至本案聯絡人陳明潔小姐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2)7749-1266。 備註: 1. 「簡歷表」之撰寫表格參照「約用人員簡歷表」格式,請至下述網址下載:https://hrs.ntnu.edu.tw/GoWeb2/include/index.php?Page=A-4-3 2.先行書面審查,合者擇優進行面談與筆試。未獲遴用者,恕不個別通知及退件。 3.本案得增列備取人員3名,候補期間6個月,俾利後續遞補作業。 4.另依本校108年1月30日師大人字第1081001592號函示,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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