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
聘雇人員

公告日 114/04/09
刊登起迄日 114/04/09 ~ 114/04/2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
職稱 聘雇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臺中市, 南投縣
工作地點 如招考簡章附件1
工作內容 (一)各職缺工作項目如招考簡章附件1。 (二)招考計10員: 1.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雇8等政戰管理員:1員。(月薪:2 萬 9,170 元) 2.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9 廠:7員 (1)聘3等法制員:1員。(月薪:5 萬 7,020 元) (2)聘1等工業工程技術員:1員。(月薪:3 萬 9,150 元) (3)雇10等法制員:1員。(月薪:3 萬 6,120 元) (4)雇9等生產管制員:2員。(月薪:3 萬 2,420 元) (5)雇9等綜合業務作業員:2員。(月薪:3 萬 2,420 元) 3.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401 廠: 2 員 1.聘2等法制員:1員。(月薪:4 萬 8,730 元) 2.雇10等法制員:1員。(月薪:3 萬 6,120 元)
資格條件 一)聘雇人員之進用資格,須符合「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評價聘雇管理作業規定」規範。 (二)符合各職類所訂學歷、經歷等資格,並通過安全調查者(各職類應考資格如招考簡章附件1)。 (三)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1.經基本資格審查不合格。 2.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4.違反國籍法規定。 5.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迴避進用規定: 1.進用單位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進用單位之各級主管,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聯絡方式 (一)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何珮士官長,軍用 655854,自動電話: (02)2785-4633,Email:[email protected] 。 (二)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9 廠張舒婷中士,軍用 549256, 自動電話:(04)9278-1381,Email:[email protected]。 (三)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401 廠朱芳儀少校,軍用 508238, 自動電話:(04)2211-2660,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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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0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09 ~ 114/04/2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

職稱

聘雇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臺中市, 南投縣

工作地點

如招考簡章附件1

工作內容

(一)各職缺工作項目如招考簡章附件1。 (二)招考計10員: 1.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雇8等政戰管理員:1員。(月薪:2 萬 9,170 元) 2.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9 廠:7員 (1)聘3等法制員:1員。(月薪:5 萬 7,020 元) (2)聘1等工業工程技術員:1員。(月薪:3 萬 9,150 元) (3)雇10等法制員:1員。(月薪:3 萬 6,120 元) (4)雇9等生產管制員:2員。(月薪:3 萬 2,420 元) (5)雇9等綜合業務作業員:2員。(月薪:3 萬 2,420 元) 3.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401 廠: 2 員 1.聘2等法制員:1員。(月薪:4 萬 8,730 元) 2.雇10等法制員:1員。(月薪:3 萬 6,120 元)

資格條件

一)聘雇人員之進用資格,須符合「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評價聘雇管理作業規定」規範。 (二)符合各職類所訂學歷、經歷等資格,並通過安全調查者(各職類應考資格如招考簡章附件1)。 (三)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1.經基本資格審查不合格。 2.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4.違反國籍法規定。 5.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迴避進用規定: 1.進用單位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進用單位之各級主管,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聯絡方式

(一)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何珮士官長,軍用 655854,自動電話: (02)2785-4633,Email:[email protected] 。 (二)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9 廠張舒婷中士,軍用 549256, 自動電話:(04)9278-1381,Email:[email protected]。 (三)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401 廠朱芳儀少校,軍用 508238, 自動電話:(04)2211-2660,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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