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副工程司
公告日 | 114/04/10 |
---|---|
刊登起迄日 | 114/04/10 ~ 114/04/2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
職稱 | 副工程司 |
職系 | 土木工程 |
職等 |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
縣市 | 花蓮縣 |
工作地點 | 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 |
工作內容 | 1.辦理水利工程相關業務。 2.其他綜合性業務。 3.備註:本分署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工作項目。 |
資格條件 | 1.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含升官等考試及格)。 2. 大學以上畢業(國外學歷應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3. 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以上。 4. 未受懲戒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限制調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者。 5. 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如有擔任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6. 具相關工作經驗者佳。 |
聯絡方式 | 1.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應徵,意者請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請填寫簡要自傳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現職人員皆採線上報名,不受理郵寄報名)。 另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瞄為單一PDF電子檔上傳(其餘資格審查如需證明文件將另行通知): (1)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現職派令(非調整職系派令)影本。 (3)現職(最新)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4)語文檢定、專業證照或與任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2. 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證件不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報名;未經錄用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3.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 應試人員如未達錄取標準或條件不符出缺職務需求者,得予從缺。本次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人員得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 5. 聯絡人:03-8325103分機1121人事室吳小姐。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副工程司
114/03/13~114/03/25
|
公告日期
114/04/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0 ~ 114/04/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職稱
副工程司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1.辦理水利工程相關業務。 2.其他綜合性業務。 3.備註:本分署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工作項目。
資格條件
1.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含升官等考試及格)。 2. 大學以上畢業(國外學歷應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3. 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以上。 4. 未受懲戒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限制調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者。 5. 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如有擔任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6. 具相關工作經驗者佳。
聯絡方式
1.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應徵,意者請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請填寫簡要自傳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現職人員皆採線上報名,不受理郵寄報名)。 另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瞄為單一PDF電子檔上傳(其餘資格審查如需證明文件將另行通知): (1)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現職派令(非調整職系派令)影本。 (3)現職(最新)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4)語文檢定、專業證照或與任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2. 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證件不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報名;未經錄用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3.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 應試人員如未達錄取標準或條件不符出缺職務需求者,得予從缺。本次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人員得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 5. 聯絡人:03-8325103分機1121人事室吳小姐。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