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
科員

公告日 114/04/11
刊登起迄日 114/04/10 ~ 114/04/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大陸委員會
職稱 科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8樓
工作內容 (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研修事項。 (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及居留定居會商審查。 (三)法制及其他機關法律事項協處。 (四)急難救助及民眾陳情協處。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人員。 (三)熟悉或曾有涉港澳事務、法制作業等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符合上開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請於114年4月25日(星期五)前,於本頁面下方點選「我要應徵」,維護更新與確認個人資歷及履歷自傳內容無誤(履歷自傳不得空白),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一筆銓敘審定函及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二)甄選方式: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資料未備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職缺得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至2名,候補期間5個月。 (四)履歷資料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帳號,如有疑義請聯絡人事室廖小姐(聯絡電話:02-23975589轉8705)。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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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0 ~ 114/04/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大陸委員會

職稱

科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研修事項。 (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及居留定居會商審查。 (三)法制及其他機關法律事項協處。 (四)急難救助及民眾陳情協處。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人員。 (三)熟悉或曾有涉港澳事務、法制作業等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符合上開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請於114年4月25日(星期五)前,於本頁面下方點選「我要應徵」,維護更新與確認個人資歷及履歷自傳內容無誤(履歷自傳不得空白),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一筆銓敘審定函及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二)甄選方式: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資料未備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職缺得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至2名,候補期間5個月。 (四)履歷資料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帳號,如有疑義請聯絡人事室廖小姐(聯絡電話:02-23975589轉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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