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學務處衛保組-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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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4/10 ~ 114/04/2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 |
職稱 | 學務處衛保組-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衛生保健組(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
工作內容 | 1.教職員生緊急傷病處理與衛生保健工作 2.衛生保健行政工作 3.協助學校健康促進活動計畫執行 4.健康中心職務代理工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2.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3.具護理實務工作經驗優先(若具學校衛生工作背景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薪資: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學士學歷第一年3萬5千200元起薪。 工作時間:8:00-17:00 (本職缺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試用期3個月,代理期間預定為到職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聘用期滿或聘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即行解聘。) 採通訊報名方式: (1). 履歷表(含相片及自傳)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影本、相關專業證照或經歷證件等資料影本 (5).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以A4紙張雙面列印依序裝訂成冊,於收件截止日民國114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5點送達本校,可親送或掛號郵寄至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護理師職務代理人」,逾期不予受理。 甄選方式:書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 甄選結果:甄選錄取人員將個別通知,本職缺正取1名,並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有效。 其他事項: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①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②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另不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件。 ③連絡電話:(02)8674-1111轉分機66256衛生保健組黃小姐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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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0 ~ 114/04/2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學務處衛保組-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教職員生緊急傷病處理與衛生保健工作 2.衛生保健行政工作 3.協助學校健康促進活動計畫執行 4.健康中心職務代理工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2.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3.具護理實務工作經驗優先(若具學校衛生工作背景者尤佳)
聯絡方式
薪資: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學士學歷第一年3萬5千200元起薪。 工作時間:8:00-17:00 (本職缺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試用期3個月,代理期間預定為到職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聘用期滿或聘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即行解聘。) 採通訊報名方式: (1). 履歷表(含相片及自傳)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影本、相關專業證照或經歷證件等資料影本 (5).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以A4紙張雙面列印依序裝訂成冊,於收件截止日民國114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5點送達本校,可親送或掛號郵寄至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護理師職務代理人」,逾期不予受理。 甄選方式:書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 甄選結果:甄選錄取人員將個別通知,本職缺正取1名,並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有效。 其他事項: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①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②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另不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件。 ③連絡電話:(02)8674-1111轉分機66256衛生保健組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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