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約僱人員
| 公告日 | 114/04/11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4/10 ~ 114/04/23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屏東縣 |
| 工作地點 | 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恆春分站:屏東縣恆春鎮草埔路11號 |
| 工作內容 | 工作內容: 技術類: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不得任用之情事、且無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1 項不得任用之情事,且不得有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 三、性別:不拘。 四、年齡:不限(惟已滿65歲,屆齡退休人員不予進用) 五、學歷:需符合學歷及資格條件,不符報名資格者請勿報考: (一)技術類: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如附表。 2.專科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1)汽車檢驗員證及汽車考驗員證。 (2)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3)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類科畢業(如附表),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 4.高中(職)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類科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且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1)汽車檢驗員證及汽車考驗員證。 (2)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3)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二)本點所稱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係指參加公民營立案訓練機構辦理業務相關並有結訓證明文件之訓練(請檢附訓練證明文件)。 (三)以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資格報考者,請檢附訓練證明文件影本(須經應考人本人簽名)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將取消應試資格。 (四)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 (五)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結業證書不採認。 (六)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國外學歷之畢業證書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未能出具完成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者不符合簡章所規定之學歷資格條件,不具應考資格。 六、 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考。 (二) 資格審查合格之考生名單及入場證編號於114年4月25日(星期五)公告於本所網站,不另行通知。 (三) 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具真實姓名向本所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本所認定為準。 (四) 應考人所繳各項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將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
| 聯絡方式 | 電話:(07)7711101分機 866江小姐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注意:甄試簡章及相關報名表件請上本所網站 (http://www.komv.gov.tw/)最新消息下載。 |
| 聯絡Email | None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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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0 ~ 114/04/2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屏東縣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 技術類: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不得任用之情事、且無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1 項不得任用之情事,且不得有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 三、性別:不拘。 四、年齡:不限(惟已滿65歲,屆齡退休人員不予進用) 五、學歷:需符合學歷及資格條件,不符報名資格者請勿報考: (一)技術類: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如附表。 2.專科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1)汽車檢驗員證及汽車考驗員證。 (2)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3)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類科畢業(如附表),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 4.高中(職)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類科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且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1)汽車檢驗員證及汽車考驗員證。 (2)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3)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二)本點所稱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係指參加公民營立案訓練機構辦理業務相關並有結訓證明文件之訓練(請檢附訓練證明文件)。 (三)以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資格報考者,請檢附訓練證明文件影本(須經應考人本人簽名)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將取消應試資格。 (四)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 (五)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結業證書不採認。 (六)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國外學歷之畢業證書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未能出具完成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者不符合簡章所規定之學歷資格條件,不具應考資格。 六、 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考。 (二) 資格審查合格之考生名單及入場證編號於114年4月25日(星期五)公告於本所網站,不另行通知。 (三) 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具真實姓名向本所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本所認定為準。 (四) 應考人所繳各項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將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聯絡方式
電話:(07)7711101分機 866江小姐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注意:甄試簡章及相關報名表件請上本所網站 (http://www.komv.gov.tw/)最新消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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