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約僱人員
公告日 | 114/04/12 |
---|---|
刊登起迄日 | 114/04/11 ~ 114/04/14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5等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環保污染陳情案件專案計畫及行政相關業務。 (二)辦理執行環保污染陳情案件 預警稽查業務。 (三)環保污染陳情案件稽查、採樣工作。 (四)辦理執行水污染預警稽查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3年以上環保工作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須繳付證明文件)。 (三)熟悉Office等相關電腦操作。 (四)具英檢能力尤佳 (五)各機關首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日期及地點:親自或委託報名,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14日17時止,於上班時間向本局人事室(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辦理報名手續,報名表請於本網頁下方自行下載填寫,或至人事室領取,人事室電話:03-3386021#7102黃小姐。 二、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以A4紙張列印) (一)報名表一份。 (二)相片一張(黏貼在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粘貼在報名表)。 (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各一份。 (五)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如英文能力證明)影本一份。 (六)自傳一份(500字為限,以A4紙張繕打)。 (七) 於信封上註記應徵D66002032職缺。 三、甄選方式:分書面審查及面試二階段,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擇適合者錄取參加面試。 四、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五、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最新消息,並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六、僱用期間:自錄取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七、待遇:每月薪資以五等300薪點(每月40,500元) 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後標準計算。並享有勞保、健保。 八、錄取人員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九、正式上班後由本機關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報名表及相關資料於甄選完畢後依規定予以銷毀,恕不退還。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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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1 ~ 114/04/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5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辦理環保污染陳情案件專案計畫及行政相關業務。 (二)辦理執行環保污染陳情案件 預警稽查業務。 (三)環保污染陳情案件稽查、採樣工作。 (四)辦理執行水污染預警稽查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3年以上環保工作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須繳付證明文件)。 (三)熟悉Office等相關電腦操作。 (四)具英檢能力尤佳 (五)各機關首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一、報名日期及地點:親自或委託報名,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14日17時止,於上班時間向本局人事室(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辦理報名手續,報名表請於本網頁下方自行下載填寫,或至人事室領取,人事室電話:03-3386021#7102黃小姐。 二、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以A4紙張列印) (一)報名表一份。 (二)相片一張(黏貼在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粘貼在報名表)。 (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各一份。 (五)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如英文能力證明)影本一份。 (六)自傳一份(500字為限,以A4紙張繕打)。 (七) 於信封上註記應徵D66002032職缺。 三、甄選方式:分書面審查及面試二階段,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擇適合者錄取參加面試。 四、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五、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最新消息,並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六、僱用期間:自錄取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七、待遇:每月薪資以五等300薪點(每月40,500元) 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後標準計算。並享有勞保、健保。 八、錄取人員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九、正式上班後由本機關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報名表及相關資料於甄選完畢後依規定予以銷毀,恕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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