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
約聘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4/12
刊登起迄日 114/04/11 ~ 114/04/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
職稱 約聘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2號)
工作內容 一、公共衛生護理業務。 二、個案管理暨健康促進業務統籌規劃。 三、臨時交辦事項。 四、本中心保留調整工作項目及內容之權利。
資格條件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 二、資格條件(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一)國內外大學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經驗6個月以上者。 (二)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經驗18個月以上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者。 四、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軟體Word、Excel及Powerpoint等操作。 五、需能立即上班,且能配合於假日工作。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需附照片及200字簡要中文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一)至(四)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一)身分證影本(請自行於影本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二)學歷證明影本及其他相關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三)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四)工作年資服務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影本。 二、初審符合資格條件者名單及甄試時間公告於本中心網站,屆時以公告為準,本中心不另行通知。 三、業務內容聯絡人:張組長(02-25853227-6661)。 【備註】 1、本次甄選約聘護理師錄取名額1名,得視甄試成績優劣不足額錄取或從缺,或增列候補至多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2、甄試方式:口試〈口試時間暫訂於114年4月24日上午11時辦理,惟仍以本中心正式公告為準〉。 3、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僱用期間:代理正職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預計代理自報到日至114年10月30日止(仍以實際發生之起訖日期為準),當代理原因消滅時,即停止代理,代理人不得異議。 5、薪資:296薪點(折合金額按年度待遇調整每點新臺幣135元範圍內支給,新台幣約39,960元)。 6、本職缺若聘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聘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7、為維持遴選公平公正,請勿關心請託,違者不予考慮。 8、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約聘護理師
114/03/25~114/04/08
檢視
約聘護理師
114/03/03~114/03/16
檢視
公告日期

114/04/1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1 ~ 114/04/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

職稱

約聘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公共衛生護理業務。 二、個案管理暨健康促進業務統籌規劃。 三、臨時交辦事項。 四、本中心保留調整工作項目及內容之權利。

資格條件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 二、資格條件(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一)國內外大學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經驗6個月以上者。 (二)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經驗18個月以上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者。 四、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軟體Word、Excel及Powerpoint等操作。 五、需能立即上班,且能配合於假日工作。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需附照片及200字簡要中文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一)至(四)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一)身分證影本(請自行於影本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二)學歷證明影本及其他相關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三)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四)工作年資服務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影本。 二、初審符合資格條件者名單及甄試時間公告於本中心網站,屆時以公告為準,本中心不另行通知。 三、業務內容聯絡人:張組長(02-25853227-6661)。 【備註】 1、本次甄選約聘護理師錄取名額1名,得視甄試成績優劣不足額錄取或從缺,或增列候補至多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2、甄試方式:口試〈口試時間暫訂於114年4月24日上午11時辦理,惟仍以本中心正式公告為準〉。 3、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僱用期間:代理正職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預計代理自報到日至114年10月30日止(仍以實際發生之起訖日期為準),當代理原因消滅時,即停止代理,代理人不得異議。 5、薪資:296薪點(折合金額按年度待遇調整每點新臺幣135元範圍內支給,新台幣約39,960元)。 6、本職缺若聘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聘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7、為維持遴選公平公正,請勿關心請託,違者不予考慮。 8、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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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護理師
114/03/25~1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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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03~11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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