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約僱助理員
公告日 | 113/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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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19 ~ 113/11/2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職稱 | 約僱助理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
工作內容 | (一) 彙報法規、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 (二) 綜整本局政府出版品業務(員工發表學術期刊論文評獎作業)。 (三) 彙辦創意提案事項。 (四) 彙辦、管制、追蹤委託研究發展項目。 (五) 電話禮貌業務。 (六) 列管輿情通報及市長與里長有約列管案。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及28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二) 國內外大學畢業,如為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三)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能力,可配合業務積極任事者。 |
聯絡方式 | (一) 意者請於113年11月26日前將報名應徵資料,以電子郵件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email protected]),並來電確認是否已收件;或郵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4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事室收」,並於電子郵件主旨或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助理員」,郵寄者以郵戳或貨運業者收件章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二) 報名應繳文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國內工作經驗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語文檢定或專業證照)。 (三)請務必註明白天聯絡電話。 (四)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未符者,不另通知。 (五)僱用期間:本職缺係代理助理員請假期間所遺業務,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仍以實際發生之請假起訖日期為準),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經面試錄取者由本局通知於指定日期前報到,錄取人員報到時應持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證,未合格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七)薪資待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標準,以280薪點支給,折合新臺幣37,800元。 (八)本次甄選錄取1名,並得增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6個月) (九)聯絡人及電話:人事室林小姐02-27208889轉6803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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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5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19 ~ 113/11/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職稱
約僱助理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 彙報法規、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 (二) 綜整本局政府出版品業務(員工發表學術期刊論文評獎作業)。 (三) 彙辦創意提案事項。 (四) 彙辦、管制、追蹤委託研究發展項目。 (五) 電話禮貌業務。 (六) 列管輿情通報及市長與里長有約列管案。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及28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二) 國內外大學畢業,如為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三)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能力,可配合業務積極任事者。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於113年11月26日前將報名應徵資料,以電子郵件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email protected]),並來電確認是否已收件;或郵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4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事室收」,並於電子郵件主旨或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助理員」,郵寄者以郵戳或貨運業者收件章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二) 報名應繳文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國內工作經驗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語文檢定或專業證照)。 (三)請務必註明白天聯絡電話。 (四)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未符者,不另通知。 (五)僱用期間:本職缺係代理助理員請假期間所遺業務,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仍以實際發生之請假起訖日期為準),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經面試錄取者由本局通知於指定日期前報到,錄取人員報到時應持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證,未合格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七)薪資待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標準,以280薪點支給,折合新臺幣37,800元。 (八)本次甄選錄取1名,並得增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6個月) (九)聯絡人及電話:人事室林小姐02-27208889轉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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