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約僱助理員

公告日 113/11/25
刊登起迄日 113/11/19 ~ 113/11/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職稱 約僱助理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工作內容 (一) 彙報法規、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 (二) 綜整本局政府出版品業務(員工發表學術期刊論文評獎作業)。 (三) 彙辦創意提案事項。 (四) 彙辦、管制、追蹤委託研究發展項目。 (五) 電話禮貌業務。 (六) 列管輿情通報及市長與里長有約列管案。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及28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二) 國內外大學畢業,如為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三)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能力,可配合業務積極任事者。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於113年11月26日前將報名應徵資料,以電子郵件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email protected]),並來電確認是否已收件;或郵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4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事室收」,並於電子郵件主旨或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助理員」,郵寄者以郵戳或貨運業者收件章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二) 報名應繳文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國內工作經驗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語文檢定或專業證照)。 (三)請務必註明白天聯絡電話。 (四)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未符者,不另通知。 (五)僱用期間:本職缺係代理助理員請假期間所遺業務,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仍以實際發生之請假起訖日期為準),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經面試錄取者由本局通知於指定日期前報到,錄取人員報到時應持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證,未合格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七)薪資待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標準,以280薪點支給,折合新臺幣37,800元。 (八)本次甄選錄取1名,並得增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6個月) (九)聯絡人及電話:人事室林小姐02-27208889轉6803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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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5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19 ~ 113/11/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職稱

約僱助理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 彙報法規、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 (二) 綜整本局政府出版品業務(員工發表學術期刊論文評獎作業)。 (三) 彙辦創意提案事項。 (四) 彙辦、管制、追蹤委託研究發展項目。 (五) 電話禮貌業務。 (六) 列管輿情通報及市長與里長有約列管案。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及28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二) 國內外大學畢業,如為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三)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能力,可配合業務積極任事者。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於113年11月26日前將報名應徵資料,以電子郵件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email protected]),並來電確認是否已收件;或郵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4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事室收」,並於電子郵件主旨或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助理員」,郵寄者以郵戳或貨運業者收件章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二) 報名應繳文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國內工作經驗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語文檢定或專業證照)。 (三)請務必註明白天聯絡電話。 (四)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未符者,不另通知。 (五)僱用期間:本職缺係代理助理員請假期間所遺業務,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仍以實際發生之請假起訖日期為準),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經面試錄取者由本局通知於指定日期前報到,錄取人員報到時應持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證,未合格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七)薪資待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標準,以280薪點支給,折合新臺幣37,800元。 (八)本次甄選錄取1名,並得增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6個月) (九)聯絡人及電話:人事室林小姐02-27208889轉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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