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書記
公告日 | 114/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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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4/14 ~ 114/04/2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職稱 | 書記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1職等至委任第3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人事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北區)。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國旅卡法令宣導及補助費經費核銷管制表登錄等業務。 二、辦理約僱職代甄補。 三、辦理各單位職務代理人名冊列管。 四、辦理職名章處理及列管。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經銓敘審定有案,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具有本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且至報名截止日止,無限制轉調情形。 三、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且未受懲戒處分、品性端正者。 |
聯絡方式 |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得不上傳現職派令、現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任職未滿3年者,依實際任職資料檢附)等。惟如經審查履歷資料仍無法確認限制轉調期限、升官等訓練及格資料、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等足以影響判斷應徵者資格是否符合情形,本局可要求檢附相關證明。 二、非現職人員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簡要自述)及相關證件影本(含最後職務派令、離職證明、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依序裝訂,於 114年4月22日前(郵戳為憑,逾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至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事室林小姐收【聯絡電話:(02)2728-720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北區】,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應徵環保局人事室書記職務】。 三、審查合格人員,擇優通知面試;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 四、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1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時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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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4 ~ 114/04/2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
書記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1職等至委任第3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國旅卡法令宣導及補助費經費核銷管制表登錄等業務。 二、辦理約僱職代甄補。 三、辦理各單位職務代理人名冊列管。 四、辦理職名章處理及列管。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審定有案,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具有本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且至報名截止日止,無限制轉調情形。 三、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且未受懲戒處分、品性端正者。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得不上傳現職派令、現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任職未滿3年者,依實際任職資料檢附)等。惟如經審查履歷資料仍無法確認限制轉調期限、升官等訓練及格資料、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等足以影響判斷應徵者資格是否符合情形,本局可要求檢附相關證明。 二、非現職人員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簡要自述)及相關證件影本(含最後職務派令、離職證明、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依序裝訂,於 114年4月22日前(郵戳為憑,逾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至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事室林小姐收【聯絡電話:(02)2728-720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北區】,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應徵環保局人事室書記職務】。 三、審查合格人員,擇優通知面試;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 四、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1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時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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