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副處長

公告日 114/04/15
刊登起迄日 114/04/14 ~ 114/04/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彰化縣政府
職稱 副處長
職系 建築工程
職等 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地點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本府建設處)
工作內容 1. 督導本府建設及工程等相關業務。 2. 相關專案規劃及推動。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建築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2. 具碩士以上學歷。 3. 現銓敘審定簡任第10職等合格實授,並具10年以上主管資歷。 4. 近5年考績4甲1乙以上。
聯絡方式 1. 應徵前請務必至人事服務網(eCPA)/應用系統/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有錯誤或遺漏處,請先聯繫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修正,並請登打簡要自述。應徵本職缺後,相關個人資料將以MyData登載為依據,不全或有誤部分不予採計。 2.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請將個人大頭照掃描為PDF檔案上傳,未上傳者,視同資格不符),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3.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業務測驗;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4. 本項錄取結果將登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hcg.gov.tw/ch2/index.aspx)首頁 > 徵才資訊 > 本府徵才錄取公告項下。 5.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林小姐(04)7531425。 ★備註: 應徵人員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事。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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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4 ~ 114/04/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彰化縣政府

職稱

副處長

職系

建築工程

職等

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內容

1. 督導本府建設及工程等相關業務。 2. 相關專案規劃及推動。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建築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2. 具碩士以上學歷。 3. 現銓敘審定簡任第10職等合格實授,並具10年以上主管資歷。 4. 近5年考績4甲1乙以上。

聯絡方式

1. 應徵前請務必至人事服務網(eCPA)/應用系統/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有錯誤或遺漏處,請先聯繫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修正,並請登打簡要自述。應徵本職缺後,相關個人資料將以MyData登載為依據,不全或有誤部分不予採計。 2.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請將個人大頭照掃描為PDF檔案上傳,未上傳者,視同資格不符),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3.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業務測驗;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4. 本項錄取結果將登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hcg.gov.tw/ch2/index.aspx)首頁 > 徵才資訊 > 本府徵才錄取公告項下。 5.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林小姐(04)7531425。 ★備註: 應徵人員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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