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門高級中學
運動防護員

公告日 114/04/15
刊登起迄日 114/04/15 ~ 114/04/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北門高級中學
職稱 運動防護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地點 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269號 薪資: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進用運動防護人員工作酬金標準表」辦理,(第1年年資:學士薪資每月新臺幣3萬6,430元、碩士3萬8,570元,後續年資請參閱前述酬金標準表)核發,並享有勞(健)保費、職災費、年終獎金、勞工退休金。
工作內容 (一)提供本校體育班學生之運動防護與管理,包含運動傷害預防、傷害初步評估與急救處理、傷後復健等工作。 (二)建置運動傷害防護室運作流程、進行運動防護任務與健康管理工作,並隨時更新體育班學生運動傷害處理紀錄與工作報告。 ( 三)規劃本校及區域夥伴學校有關運動安全與傷害預防衛教講座、運動傷害防護研習課程,並與區域輔導中心辦理基本防護教育工作與相關運動傷害座談會,並提升鄰近醫療院所共同照護體育班學生健康之合作意願,建構區域醫療服務資源網。 (四)協助本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健康評估與遭重大運動傷害之急救處理與轉診就醫流程,執行運動治療及復健處方,並進行後續諮商與教育。 (五)提供本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有關體重管理與安全減重之教育,預防熱傷害、體能調整不良所致疲勞與身體不適之傷害發生。 ( 六 ) 確認本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運動傷害防護紀錄,擬定傷害預防及 復健計畫,且指導大專院校運動傷害防護實習生執行相關運動傷害防護工作,掌握復健進度、檢視恢復成效。 ( 七 ) 其他臨時體育組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報名者須具備下列資格始得報考: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 年以上)。二、具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校院以上學士學歷(含)以上畢業者。 三、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證照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或已通過上述證照資格考試,並經考試單位公告成績符合資格者。 四、其他:具有運動傷害防護實務工作經驗者(檢附證明文件),品行端正、勤奮盡責、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具服務熱忱,願配合校務工作與計畫工作內容者。
聯絡方式 【人事室聯絡電話】:(06)7222150 分機 280。【學務處聯絡電話】:(06)7222150 分機 242。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4/1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5 ~ 114/04/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北門高級中學

職稱

運動防護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內容

(一)提供本校體育班學生之運動防護與管理,包含運動傷害預防、傷害初步評估與急救處理、傷後復健等工作。 (二)建置運動傷害防護室運作流程、進行運動防護任務與健康管理工作,並隨時更新體育班學生運動傷害處理紀錄與工作報告。 ( 三)規劃本校及區域夥伴學校有關運動安全與傷害預防衛教講座、運動傷害防護研習課程,並與區域輔導中心辦理基本防護教育工作與相關運動傷害座談會,並提升鄰近醫療院所共同照護體育班學生健康之合作意願,建構區域醫療服務資源網。 (四)協助本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健康評估與遭重大運動傷害之急救處理與轉診就醫流程,執行運動治療及復健處方,並進行後續諮商與教育。 (五)提供本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有關體重管理與安全減重之教育,預防熱傷害、體能調整不良所致疲勞與身體不適之傷害發生。 ( 六 ) 確認本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運動傷害防護紀錄,擬定傷害預防及 復健計畫,且指導大專院校運動傷害防護實習生執行相關運動傷害防護工作,掌握復健進度、檢視恢復成效。 ( 七 ) 其他臨時體育組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報名者須具備下列資格始得報考: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 年以上)。二、具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校院以上學士學歷(含)以上畢業者。 三、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證照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或已通過上述證照資格考試,並經考試單位公告成績符合資格者。 四、其他:具有運動傷害防護實務工作經驗者(檢附證明文件),品行端正、勤奮盡責、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具服務熱忱,願配合校務工作與計畫工作內容者。

聯絡方式

【人事室聯絡電話】:(06)7222150 分機 280。【學務處聯絡電話】:(06)7222150 分機 242。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重複開缺
無歷史資料
回上頁
留言區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