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科長

公告日 114/04/16
刊登起迄日 114/04/16 ~ 114/04/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
職稱 科長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1樓 衛生福利部人事處
工作內容 督導辦理人事相關業務。
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3.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現職須為人事行政職系單列或跨列薦任第9職等主任、科長、組長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合格實授。 (2)符合「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第5點或第8點第1項第5款有關陞任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 4.擔任人事行政工作5年以上,具有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1.請於114年4月16日至4月21日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履歷自傳不得空白,並上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證件影本資料 (資料均為pdf檔)。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本處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錄取正取1名,並視甄選結果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及退件。 3.有關本職缺如有疑義,請洽衛生福利部人事處蕭小姐,聯絡電話:(02)85907812。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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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6 ~ 114/04/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

職稱

科長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督導辦理人事相關業務。

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3.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現職須為人事行政職系單列或跨列薦任第9職等主任、科長、組長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合格實授。 (2)符合「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第5點或第8點第1項第5款有關陞任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 4.擔任人事行政工作5年以上,具有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1.請於114年4月16日至4月21日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履歷自傳不得空白,並上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證件影本資料 (資料均為pdf檔)。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本處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錄取正取1名,並視甄選結果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及退件。 3.有關本職缺如有疑義,請洽衛生福利部人事處蕭小姐,聯絡電話:(02)8590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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