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課員
公告日 | 114/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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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4/16 ~ 114/04/2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
職稱 | 課員 |
職系 | 社勞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職訓推動課(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
工作內容 | 1、辦理職業訓練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特考特用(含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調任者。 2.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者。 3.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者。 4.熟稔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並具有相關採購經驗或證照者尤佳。 5.具有就業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6.歡迎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報名。 |
聯絡方式 | (一) 意者請於114年4月2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等資料之正確性);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件。3.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4.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未達五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5.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等相關證明資料(無者免)。 (二) 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料不全逕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 正取1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該期間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時得予以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亦得予從缺。 (四) 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人事室賴小姐,03-3386179。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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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6 ~ 114/04/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職稱
課員
職系
社勞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1、辦理職業訓練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特考特用(含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調任者。 2.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者。 3.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者。 4.熟稔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並具有相關採購經驗或證照者尤佳。 5.具有就業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6.歡迎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報名。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於114年4月2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等資料之正確性);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件。3.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4.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未達五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5.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等相關證明資料(無者免)。 (二) 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料不全逕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 正取1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該期間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時得予以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亦得予從缺。 (四) 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人事室賴小姐,03-338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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