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約僱技士

公告日 114/04/17
刊登起迄日 114/04/16 ~ 114/04/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職稱 約僱技士
職系
職等 5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7樓
工作內容 1.協助勞動檢查業務、教育訓練課程、檔案資料管理及電話服務事項。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及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或經驗,足以勝任者。 2.熟悉網路應用及Office應用軟體。 3.具本府公文應用處理整合系統操作經驗者尤佳。 4.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無公務人員服務法各項不得兼職情形。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訓練或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4年4月2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僅以紙本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2、應試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應試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不予錄取。 3、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 4、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擇優正取1名、備取1名,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依序遞補,期間1個月。 5、僱用期間:本職缺係考試分發職務代理職務,僱用期日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期間如因代理原因消失應即離職,不得申請留用或請求協助。 6、薪資待遇:280薪點折合薪資3萬7,800元。 7、洽詢電話:(02)23086101#760葉先生,工作內容部分洽詢分機#200 黃先生。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約僱技士
114/02/17~1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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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6 ~ 114/04/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職稱

約僱技士

職系

職等

5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協助勞動檢查業務、教育訓練課程、檔案資料管理及電話服務事項。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及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或經驗,足以勝任者。 2.熟悉網路應用及Office應用軟體。 3.具本府公文應用處理整合系統操作經驗者尤佳。 4.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無公務人員服務法各項不得兼職情形。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訓練或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4年4月2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僅以紙本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2、應試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應試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不予錄取。 3、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 4、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擇優正取1名、備取1名,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依序遞補,期間1個月。 5、僱用期間:本職缺係考試分發職務代理職務,僱用期日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期間如因代理原因消失應即離職,不得申請留用或請求協助。 6、薪資待遇:280薪點折合薪資3萬7,800元。 7、洽詢電話:(02)23086101#760葉先生,工作內容部分洽詢分機#200 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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