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專任教師

公告日 114/04/17
刊登起迄日 114/04/16 ~ 114/05/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職稱 專任教師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
工作內容 1.起聘日期:114學年度第1學期起聘 (依實際進用情形起聘) 2.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 3.擬授課程:人資及一般管理等相關課程(需於本校各學制授課)。
資格條件 ※企業管理系徵求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任教師1名 1.最高學歷需具教育部認可之人資及一般管理等相關領域博士學位,且具有教師證(助理教授證(含)以上)。 2.具有一年(含)以上從事相關領域之業界實務工作經歷。 3.專長領域:人資及一般管理。 4.具備全英語授課能力。 5.具有從事產學合作能量及學術期刊發表能力並提供佐證資料者尤佳。 6.須配合本系執行各類計畫及擔任系務行政工作。 7.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者優先考量。
聯絡方式 (一)應檢附之文件及著作: 1.個人履歷表(含簡歷/履歷表、自傳、照片、研究成果、業界經歷、可開授之課程規劃)。 2.博士/碩士/學士 學位證書影本。 3.博士班/碩士班/學士班 修課成績單。 4.助理教授級(含)以上證書影本。 5.英文能力(檢定)證明。 6.業界服務資歷證明。 7.著作目錄與代表著作(檢附證明資料)。 8.國科會/教育部計畫、產學合作計畫或企業專案計畫(檢附證明資料)。 9.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10.其他有利甄選之相關資料。(如專業證照、業界服務授獎等)。 (二)聯絡資訊 聯絡人:楊素貞小姐 / 聯絡電話:(02)2322-6328 / 傳真:(02)2322-640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意者請將「應檢附之文件及著作」等相關報名文件(紙本一式3份)自即日起至114年05月16日前寄達至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並請將「個人履歷表」電子檔(word檔)於繳件時限內上傳至「https://forms.gle/qAbJXPSqTJNkKh9q6」,書面資料之信封請註明「應徵企管系人資領域專任教師」。 經初審(擇優)合格者另行通知時間複審(面試與試教),初審及複審不合者或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退件亦不函復。 (四)應徵者須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等相關規定不得為教育人員之情事;如獲錄取,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定,查詢聘任人員有無前述規定相關情事。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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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6 ~ 114/05/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職稱

專任教師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起聘日期:114學年度第1學期起聘 (依實際進用情形起聘) 2.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 3.擬授課程:人資及一般管理等相關課程(需於本校各學制授課)。

資格條件

※企業管理系徵求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任教師1名 1.最高學歷需具教育部認可之人資及一般管理等相關領域博士學位,且具有教師證(助理教授證(含)以上)。 2.具有一年(含)以上從事相關領域之業界實務工作經歷。 3.專長領域:人資及一般管理。 4.具備全英語授課能力。 5.具有從事產學合作能量及學術期刊發表能力並提供佐證資料者尤佳。 6.須配合本系執行各類計畫及擔任系務行政工作。 7.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者優先考量。

聯絡方式

(一)應檢附之文件及著作: 1.個人履歷表(含簡歷/履歷表、自傳、照片、研究成果、業界經歷、可開授之課程規劃)。 2.博士/碩士/學士 學位證書影本。 3.博士班/碩士班/學士班 修課成績單。 4.助理教授級(含)以上證書影本。 5.英文能力(檢定)證明。 6.業界服務資歷證明。 7.著作目錄與代表著作(檢附證明資料)。 8.國科會/教育部計畫、產學合作計畫或企業專案計畫(檢附證明資料)。 9.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10.其他有利甄選之相關資料。(如專業證照、業界服務授獎等)。 (二)聯絡資訊 聯絡人:楊素貞小姐 / 聯絡電話:(02)2322-6328 / 傳真:(02)2322-640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意者請將「應檢附之文件及著作」等相關報名文件(紙本一式3份)自即日起至114年05月16日前寄達至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並請將「個人履歷表」電子檔(word檔)於繳件時限內上傳至「https://forms.gle/qAbJXPSqTJNkKh9q6」,書面資料之信封請註明「應徵企管系人資領域專任教師」。 經初審(擇優)合格者另行通知時間複審(面試與試教),初審及複審不合者或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退件亦不函復。 (四)應徵者須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等相關規定不得為教育人員之情事;如獲錄取,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定,查詢聘任人員有無前述規定相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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