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技士
公告日 | 114/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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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4/17 ~ 114/04/2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土木工程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
工作內容 | 一、政府採購法有關工程或技術服務採購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二、各機關辦理工程或技術服務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二、已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含)以上,具調任土木工程職系薦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三、曾辦理政府採購相關業務或履約管理經驗2年以上,具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請於114年4月20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7897562林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1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4/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7 ~ 114/04/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職稱
技士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政府採購法有關工程或技術服務採購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二、各機關辦理工程或技術服務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二、已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含)以上,具調任土木工程職系薦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三、曾辦理政府採購相關業務或履約管理經驗2年以上,具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4月20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7897562林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1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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