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主計局
聘用人員
公告日 | 114/04/18 |
---|---|
刊登起迄日 | 114/04/18 ~ 114/05/09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主計局 |
職稱 | 聘用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臺南市, 高雄市, 金門縣, 屏東縣 |
工作地點 | 如招考簡章附件1 |
工作內容 | 執行財勤業務相關工作 |
資格條件 | 一、對象:合於甄選資格之民間人士及現役(職)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者,需年滿20歲以上,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參加甄選(報名人員須役畢或有免服兵役證明文件、現役人員須於錄取報到截止日前完成退伍作業)。 二、資格: (一) 聘雇人員之進用資格,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 迴避進用規定︰ 1、 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 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 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 1、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5、 違反國籍法規定。 6、 違反前款迴避進用規定之人員。 |
聯絡方式 |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聯絡方式: 國防部主計局梁朝翔中校,軍用636877,自動電話(02)85099210~12 題庫資訊請逕至國防部全球資訊網招聘專區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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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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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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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18 ~ 114/05/09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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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
職稱
聘用人員
職系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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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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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臺南市, 高雄市, 金門縣, 屏東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執行財勤業務相關工作
資格條件
一、對象:合於甄選資格之民間人士及現役(職)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者,需年滿20歲以上,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參加甄選(報名人員須役畢或有免服兵役證明文件、現役人員須於錄取報到截止日前完成退伍作業)。 二、資格: (一) 聘雇人員之進用資格,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 迴避進用規定︰ 1、 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 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 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 1、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5、 違反國籍法規定。 6、 違反前款迴避進用規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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